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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
温州市洞头区大数据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5年)
发布日期:2026-04-10 10:57 浏览次数:

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获取温州市洞头区大数据管理中心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本单位政府信息工作机构

  温州市洞头区大数据管理中心综合管理科具体承办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办公地址:温州市洞头区霞晖大道 68 号电信大楼 

  联系电话:0577-63350535

二、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温州市洞头区大数据管理中心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具体如下:

(一)机构介绍主要包括:单位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本单位领导及分工情况;本单位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政府文件主要包括:单位牵头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本单位制定的其他非涉密文件、政策解读等。

(三)重大决策主要包括:单位牵头制定的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等。

(四)人事信息主要包括:单位人事任免相关信息

(五)规划计划主要包括:本单位制定的重要规划,编写的年度工作报告、法治政府工作报告、行政执法工作报告等。

(六)财政信息主要包括:单位财政预算、财政决算等信息。

(七)应急管理主要包括:单位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八)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信息,本单位编制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附件里查阅。

(二)主动公开形式及时限

 1.公开形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网址为http://www.dongtou.gov.cn/)。其他辅助公开方式包括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2.公开时限。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除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单位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为温州市洞头区大数据管理中心综合管理科(地址:温州市洞头区霞晖大道 68 号电信大楼 2 楼,电话:0577-63350535)。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夏季为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冬季为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一)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本单位提供政府信息时除区分处理外,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凡涉及党政联合发文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二)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通过当面提交或现场填写《洞头区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申请公开所需信息。

2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通过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访问洞头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平台(https://mapi.zjzwfw.gov.cn/web/mgop/gov-open/zj/2002446329/reserved/index.html#/?areaCode=330305)向本单位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处理程序与时限

 1.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单位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单位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单位征求第三方和其他单位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四)书面答复规则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本单位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单位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单位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单位不予公开。本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单位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五)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单位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单位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单位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即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洞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需提起行政诉讼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收费标准

行政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单位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信息处理费可按件计收,也可按量计收,对每件申请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取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函〔2021〕3号)文件执行

六、编排体系

单位公开信息统一采用以下编排

索引号

信息名称

生成日期

公开方式

组配分类

 

发布机构

七、信息分类

温州市洞头区大数据管理中心信息公开,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温州市洞头区大数据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温州市洞头区大数据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docx

国家相关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做好规章集中公开并动...
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司法部负责人就政府信息公...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省市相关规定
浙江省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专题
关于印发2022年温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浙江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浙江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务公开五年行动计划(2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浙江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浙江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浙江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
关于印发2016年浙江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
区政府相关规定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洞头区政务公开...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洞头区政务公开...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头区政府信息发布机制等1...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洞头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2018年洞头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
温州市洞头区大数据管理中心2025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2026-03-20 09:42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个部分,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从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一、总体情况

2025年,温州市洞头区大数据管理中心严格执行《条例》规定,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加强政府信息管理,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持续提升公开质量与实效。

(一)主动公开情况。全年主动公开信息90条,发布于洞头区政务信息公开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内容涉及部门动态、人事公告、政策法规等。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2025年,中心未收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审查机制,确保公开信息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和合理。

(四)平台建设情况。持续加强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优化栏目设置、简化页面布局、强化内容管理,对网站进行升级优化,更好地发挥政府门户网站主阵地作用。

(五)监督保障情况。加强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持续加强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依法公开意识和业务能力。全年未发生因政务公开工作被追究责任的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5年,温州市洞头区大数据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还存在信息公开及时率和专业度不够,信息公开制度还不够完善等问题。针对自查问题,2026年将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专业队伍,深化业务学习,切实增强干部职工的公开意识,提升相关责任人的综合素质与专业能力。二是健全监督机制,提升公开质效。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建议提案办理公开情况等均已在上述内容中报告,本年度未收取信息处理费,无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以上为2025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报告的电子版可在洞头区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如对报告内容有疑问,请与温州市洞头区大数据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577-63350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