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洞头率全省之先贯彻落实省政府养老服务质量提升实施意见 着力打造海岛养老服务升级版

发布日期:2018-09-17 15:50:12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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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8-09-17

近日,洞头区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洞政办发〔2018〕8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率全省之先贯彻落实省政府提出的养老服务质量提升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了到2020年,洞头区养老服务综合改革全面深化,社会力量主体作用基本确立,社区养老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养老机构床位结构更加合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护相结合,结构合理、功能完善、服务优良、城乡均衡的养老服务体系全面建成。

近年来,洞头区虽然在养老政策支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备案试点、医养结合探索、“一元食堂”建设等方面得到上级民政部门肯定,但仍存在机构养老“低、小、散”,护理型养老机构短缺、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水平偏低、社会参与养老服务能力不足等问题。如何破解洞头养老服务供给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真正打造海岛养老服务升级版,让每个老人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学、老有生活品质?《实施意见》明确了今年几年的主要任务和具体做法。

机构养老建设如何发展,如何确保4%左右的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安享晚年?

截至目前,我区户籍老年人口2.7万余人,占户籍人口总数的17.7%,建有养老机构床位1001张,平均每千名老人机构养老床位37.7张,接近省政府确定的每千名老人拥有机构养老床位40张的目标,但养老机构总体服务水平偏低,护理型养老机构短缺。《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护理型床位数占养老机构总床位60%以上,其中80%以长期照护为主,20%以医疗护理为主。主要政策保障包括:

1.优化养老服务市场环境。对社会力量利用闲置社会资源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项目,依法依规适当简化手续。申请设立从事养老服务的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区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30张床位以下以就近服务老人为主的社区养老机构实行备案登记。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后,在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洞头区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2.加大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力度。对用房自建、依法登记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4500元补助;对租用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依法登记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每年10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新增床位享受同等待遇。民办及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新建内设持证运营的护理院(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医务室(护士站)的,市级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万元的补助。

3.实施养老机构运营补助。依法登记且达到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提升强制性指标要求的民办及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收住洞头区户籍老年人,按照程序申请审核后,特级、一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助300元;二级、三级及其他一般护理的,每人每月补助150元。护理等级按照有关护理规定执行,入住老人数量不得超出核定床位数量。

4.大力推进公建民营。优化调整敬老院功能布局和服务范围,除专门收住特困人员的敬老院外,其他敬老院更名转型为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由专业机构运营,为各类老年人提供服务。

5.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依法登记的民办养老机构,一个自然年度内,对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要求,通过对机构硬件和软件改造产生的费用,每家按照投入金额的50%予以补助但不超过60万元。享受过整治提升补助的养老机构,5年内不能重复享受该政策。已实际投入运营的无证无照经营的养老场所,一个自然年度内,通过改造提升符合登记条件并依法登记后,按照投入金额的30%但不超过10万元予以补助。

6.放宽养老机构床位核定标准。助养型养老机构介助床位按室内使用面积单人、双人、三人分别不小于10平方米、14平方米和18平方米核定。

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如何完善,服务水平如何快速提升?

社区和居家养老涉及96%以上的老年人,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主要养老方式。截至目前,洞头已建社区(村居)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72家,村居覆盖率已达到70.6%。完善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供给,提升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水平迫在眉睫,《实施意见》进一步推动了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健康发展。

1.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全覆盖。要求每个街道(乡镇)建有养老服务中心,每个建设点,省级补助30万元,市级按照总投资额的40%予以补助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区级按照不高于4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2.鼓励和支持社会化运营,让专业的事由专业的人来做。要求70%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实现社会化运营。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运行经费补助;社区(村居)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根据室内面积、服务内容、服务功能、服务人次等情况给予5-12万元不等的运营补助。对管理评级为四星级、五星级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分别给予每家2万元、4万元的奖励。对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连续服务6个月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已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养、安养工程的老人除外)。

3.加大老年助餐保障力度。老年人助餐、配送餐服务重点保障高龄、失能、失智、低保、低边、空巢、独居等困难老人。区级财政对于全年正常运行时间6个月以上的老年食堂,根据用餐人数、用餐时间及区域位置等因素给予4-7万元不等的老年助餐服务补助。对于连续运营6个月以上且日均服务不低于20人次的老年人助餐点,可同时享受市级财政给予的每年3万元的伙食减免补助。街道(乡镇)及村集体经济要对老年食堂运营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要发动机关企事业单位、乡贤、爱心人士等力量通过冠名捐赠、结对帮扶等方式支持老年食堂运营。

4.实施适老化改造。洞头户籍特殊群体老年人(低保、低保边缘、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扶助对象)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按实际投入金额给予30%不超过6000元的补助。市级另有补助的可同时享受,但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6000元。

如何深化医养结合,使广大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或家里享受到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

去年以来,我区探索在养老机构内设立医务室,实现社保刷卡结算,方便了入住养老机构老人就医;20几家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与属地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作协议,1600余位老人在照料中心得到医疗卫生服务。《实施意见》对医养合作的持续开展进行了深化。

1.深化机构和居家医养合作。通过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全区打造1-2家“社区医养结合示范点”。建立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签约服务机制,推进服务对接。推进社区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将失能失智老年人作为签约服务的重点人群。

2.探索医中有养工作。推动医疗机构将部分资源调整为老年康复护理床位,鼓励区人民医院开设老年病专科和老年病房。公办医疗机构内设养老机构并依法登记后,可以结合收支平衡情况,给予前三年每年10万元以内的运营补助,同时可享受同等床位补贴政策。

3.建立有效激励机制。养老机构或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通过购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服务的方式,定期为老年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外的医疗服务。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医养结合费用按照双方协议规定执行。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购买医疗卫生服务根据服务老年人数量按照每年3000-5000元的标准支付,具体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如何让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工作,使养老产业真正成为朝阳产业?

养老服务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人力、物力、财力的广泛支持,《实施意见》继续推动养老服务行业创新发展。

1.实施岗位资格持证奖补政策。对招用持有各类养老、医疗、社工专业资格证书的养老服务组织(机构)给予奖励补贴。奖励补贴标准:招用在同一养老服务机构及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工作1年以上并从事与职业资格证书相应岗位工作的,根据职业资格的初级、中级、高级、技师,每月分别给予50元、100元、150元、200元岗位补贴。

2.继续将养老服务人员纳入政府的公益性岗位开发。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养老服务机构服务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本区户籍“4050”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乡低保户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到养老服务机构再就业的,经区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享受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再就业扶持政策。

3.注重优质养老服务品牌培育。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方式,积极引导专业化社会组织开展各类养老、助老服务。对于养老社会组织连锁化、品牌化发展,连锁经营5家日间照料中心的给予5万元补贴,每增加1家多1万,最高不超过10万。

4.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服务机构(组织)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环卫部门免收卫生费;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收费执行国家、省、市及我区相关优惠政策。

如何保障养老服务用地用房,促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良性发展?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房保障问题一直困扰着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实施意见》在规划和新建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预留方面进行了规定。

1.在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定前提下,按照人均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按年度落实相应的建设用地。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床位数在200张以上的新建民办养老机构项目,市级按项目到位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3%、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

2.新建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且至少有一处用房不少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与所在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要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15,且至少有一处用房不少于20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现有用房不足的街道(乡镇),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予以解决,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统一交由小区所在街道(乡镇)统筹使用,且只能用于居家养老服务。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实施意见》出台后,对完善洞头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提升海岛养老服务水平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是今后一段时间洞头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