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1-07-08 10:25:01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 索引号:
  • 001008003006001/2018-52105
  • 文号:
  • 洞政办发〔2018〕84号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外事办、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8-09-03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码:
  • CDTD01-2018-0011

CDTD01-2018-0011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洞政办发〔2018〕84号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4〕68号)和《关于印发温州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温老综改办〔201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着眼于“让每个老人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学、老有生活品质”,坚持以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为核心,不断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完善政策制度,强化基本服务。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力量运营、市场化运作,发展多元供给,繁荣养老服务市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通过提升养老服务品质,进一步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主要任务

2020年,养老服务综合改革全面深化,社会力量主体作用基本确立,社区养老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养老机构床位结构更加合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护相结合,结构合理、功能完善、服务优良、城乡均衡的养老服务体系全面建成。

——养老机构建设加快发展。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护理型床位数占养老机构总床位60%以上,其中80%以长期照护为主,20%以医疗护理为主。

——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有效提升。每个街道(乡镇)分别建有1家兼具日间照料与全托服务功能的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至少一家可提供托养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支持有条件的社区(村居)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转型升级为小(微)型嵌入式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老年人助餐、配送餐服务逐步扩面。发挥现有社区(村居)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助餐服务功能,引入辖区内餐饮连锁企业、配送企业或社会组织,采取定点膳食、配送到户等方式,实现助餐服务的专业化、市场化、规模化。到2020年底,70%以上的社区(村居)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以多种形式提供助餐、配送餐服务,各街道(乡镇)建有至少1个区域性配送餐服务中心。

——养老服务管理运营机制持续推进。建立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激励机制。到2020年底,至少培育2家以上品牌化、专业化、连锁化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70%以上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实现社会化运营。

——医养结合深入发展。所有养老机构要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实现医养合作。1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要按照标准设置相应的医疗机构,推动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签约服务、设立医疗服务点等合作形式与90%以上的社区(村居)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立医疗合作关系。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通过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服务人员,积极成长为长期护理服务机构。

——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更加专业。每个街道(乡镇)至少分别设有一个养老护理领军人才工作室和老年服务社会工作室,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加强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专职管理人员配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在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工作人员,在社区(村居)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工作人员。

——各类养老服务资源充分整合。集机构养老、居家养老等功能为一体的养老服务综合体增多,养老服务供给多元化,行业监管更到位。

三、主要做法

(一)推进机构养老建设全面发展

1.优化养老服务市场环境。对社会力量利用闲置社会资源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项目,依法依规适当简化手续。申请设立从事养老服务的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区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继续执行《洞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洞政发〔2014〕29号)文件中《洞头县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30张床位以下以就近服务老人为主的社区养老机构实行备案登记。备案制社区养老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区民政部门负责社区养老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管理由所在地街道(乡镇)负责,具体管理事项由街道(乡镇)制定;街道(乡镇)应加大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章程落实的监管力度。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后,在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洞头区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2.加大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力度。对用房自建、依法登记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4500元补助;对租用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依法登记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每年10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新增床位享受同等待遇。民办及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新建内设持证运营的护理院(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医务室(护士站)的,按照市级补助政策执行。省级另有补助的,可同时享受。

3.实施养老机构运营补助。依法登记且达到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提升强制性指标要求的民办及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收住洞头区户籍老年人,按照程序申请审核后,可按下列标准给予机构运营补助:特级、一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助300元;二级、三级及其他一般护理的,每人每月补助150元。护理等级按照有关护理规定执行,入住老人数量不得超出核定床位数量。入住老人护理等级评估由区民政部门按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评估对象仅限于特级和一级护理老人,每位老人评估经费控制在100元以内,由区级财政予以保障。

4.大力推进公建民营。按照“公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有提升”的原则,引入市场机制,推进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实行公建民营机构原则上以“不动产租赁、动产转让”的资产处置方式,确保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不动产租赁标准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可根据实际实行适当减免。优化调整敬老院功能布局和服务范围,除专门收住特困人员的敬老院外,其他敬老院更名转型为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由专业机构运营,为各类老年人提供服务。

5.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依法登记的民办养老机构,一个自然年度内,对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要求,通过对机构硬件和软件改造产生的费用,每家按照投入金额的50%予以补助但不超过60万元。投入的费用需经第三方机构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或提供原始发票凭证,经区民政、财政部门联合审核、实地查勘后予以奖励。享受过整治提升补助的养老机构,5年内不能重复享受该政策。已实际投入运营的无证无照经营的养老场所,一个自然年度内,通过改造提升符合登记条件并依法登记后,按照投入金额的30%但不超过10万元予以补助。

6.放宽养老机构床位核定标准。助养型养老机构介助床位按室内使用面积单人、双人、三人分别不小于10平方米、14平方米和18平方米核定。

(二)完善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1.推进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按照规范开展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按照省、市、区三级财政予以补助,街道(乡镇)级财政应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每个建设点,省级补助30万元,市级按照总投资额的40%予以补助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区级按照不高于4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对于取得市级示范点的养老服务中心,按照市级示范点的标准进行补助。

2.鼓励和支持社会化运营。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村居)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应按照规范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或企业运营,运营补助资金和老年食堂补助资金分离。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根据第三方服务质量评估情况,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运行经费补助;社区(村居)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根据室内面积、服务内容、服务功能、服务人次,结合第三方评估结果给予相应补助: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及以下的最高不超过5万元;100到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最高不超过8万元;300到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最高不超过10万元;500平方米以上的最高不超过12万元。对管理评级为四星级、五星级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分别给予每家2万元、4万元的奖励。第三方评估经费控制在每家100元以内,由区级财政予以保障。

对企业或社会组织承接运营公办(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属地街道(乡镇)应无偿提供场所。扶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对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连续服务6个月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已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养、安养工程的老人除外)。加强机构养老与居家养老服务资源整合互动,鼓励养老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已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社会化运营后,为满足服务老人需要,经申请,可以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修缮经费补助。

3.规范助餐、配送餐服务补助标准。老年人助餐、配送餐服务重点保障高龄、失能、失智、低保、低边、空巢、独居等困难老人。社区(村居)老年食堂实施主体为社区管委会(村居委员会),优先保障本社区(村居)老年人,通过有偿、低偿等形式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服务。街道(乡镇)应加强社区(村居)老年食堂运营、资产、资金、安全等管理,按照“安全、公开、透明、节约、规范”的原则,确保老年助餐、配送餐服务长效运行。区级财政对于全年正常运行时间6个月以上的老年食堂,根据用餐人数、用餐时间及区域位置等因素给予最高不超过7万元的老年助餐服务补助。其中:平均每天用餐老人10-20人,区级财政按照4-6万元/年标准进行补助;平均每天用餐老人20-30人,区级财政按照5-7万元/年标准进行补助,30人以上按照7万元/年标准进行补助。多个社区(村居)集中设立厨房配送的,可以根据助餐服务覆盖村居数发放助餐服务补助。20人以上用餐的食堂可同时享受市级老年人用餐伙食减免补助政策。用餐人数少于10人的原则上不单独设立食堂,可通过配送餐等方式实现助餐服务。与餐饮服务商签订协议实现助餐服务的,由街道(乡镇)或社区(村居)与服务商进行结算,补助标准与自设食堂相同。

街道(乡镇)及村集体经济应对老年食堂运营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居)可以发动机关企事业单位、乡贤、爱心人士等力量通过冠名捐赠、结对帮扶等方式支持老年食堂运营。

4.实施适老化改造。加强老旧社区坡道、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改造、维护、使用和监管,重点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和维护。洞头户籍特殊群体老年人(低保、低保边缘、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扶助对象)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按实际投入金额给予30%不超过6000元的补助。市级另有补助的可同时享受,但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6000元。

(三)深化医养结合发展

1.深化机构和居家医养合作。加强医疗机构布局规划和养老机构布局规划有效对接,实现养老机构就近享有医疗资源。通过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全区打造1-2家“社区医养结合示范点”。建立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签约服务机制,推进服务对接。推进社区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将失能失智老年人作为签约服务的重点人群。

2.积极推进医中有养工作。推动医疗机构将部分资源调整为老年康复护理床位,鼓励区人民医院开设老年病专科和老年病房。公办医疗机构内设养老机构并依法登记后,可以结合收支平衡情况,给予前三年每年10万元以内的运营补助,同时可享受同等床位补贴政策。

3.建立有效激励机制。全面推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单位就近与养老机构或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载体开展合作,养老机构或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通过购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服务的方式,定期为老年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外的医疗服务。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医养结合费用按照双方协议规定执行。居家养老服务照中心购买医疗卫生服务根据服务老年人数量按照每年3000-5000元的标准支付,具体按照协议约定执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为医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务费(包括出诊补助、交通费补助等),相关补助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四)注重养老人才培养

1.实施岗位资格持证奖补政策。对招用持有各类养老、医疗、社工专业资格证书的养老服务组织(机构)给予奖励补贴。奖励补贴标准:招用在同一养老服务机构及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工作1年以上并从事与职业资格证书相应岗位工作的,根据职业资格的初级、中级、高级、技师,每月分别给予50元、100元、150元、200元岗位补贴。

2.继续将养老服务人员纳入政府的公益性岗位开发。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养老服务机构服务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由人力社保部门按每年公益性岗位开发总名额25%左右的比例予以设置,并纳入人力社保部门年度培训计划,所需经费由区财政给予解决。本区户籍“4050”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乡低保户人员、长期失业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农村复转军人及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到养老服务机构再就业的,经区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享受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再就业扶持政策。

(五)打造优质养老服务品牌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方式,积极引导专业化社会组织开展各类养老、助老服务。着力在养老产品研发、服务管理和专业培训等领域培养一批专业社会组织,鼓励养老社会组织连锁化、品牌化发展,连锁经营5家日间照料中心的给予5万元补贴,每增加1家多1万,最高不超过10万,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六)保障养老用地用房

1.在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定前提下,按照人均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按年度落实相应的建设用地。鼓励各类主体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社会资源,开办养老机构,规划、国土、消防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床位数200张以上的新建民办养老机构项目,可享受市级补助政策。

2.新建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且至少有一处用房不少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与所在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要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15,且至少有一处用房不少于20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现有用房不足的街道(乡镇),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予以解决,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统一交由小区所在街道(乡镇)统筹使用,且只能用于居家养老服务。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七)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认真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符合相关规定的,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建设免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墙改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对各类养老机构和组织减半收取白蚁防治费、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登记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防雷设计审查费、防雷设施质量监督验收费、有线电视数字化工程配套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服务机构(组织)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环卫部门免收卫生费;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收费执行国家、省、市及我区相关优惠政策。

(八)加强养老行业信用建设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行业监管体系,制定需求评估、服务标准、等级评定、价格收费等管理体制,逐步形成“事前评估、事中监督、事后问责”的自律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对优质养老服务组织(机构)的激励扶持。逐步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估制度,及时曝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加强信用惩戒,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强化行业自律和监管。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街道(乡镇)要把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摆在重要位置,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督促落实相关政策,及时解决养老工作的矛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落实,密切协作配合,制定落实配套措施,确保养老服务改革顺利推进。区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街道(乡镇)的工作指导,加强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形成养老事业发展的合力,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二)健全体制机制。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外包、特许经营、政策优惠等方式,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实现为老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多元化和规范化发展。建立完善与人口老龄化发展相适应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区级福利彩票公益金50%用于养老服务,确保各项资金重点用于补齐养老服务短板、提高养老服务质量。街道(乡镇)应将养老经费列入年度分级财政预算,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需求,设立相应的补助资金,重点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老年助餐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

(三)加强督查评估。建立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建设质量和等级评估规范,委托第三方开展监督评估。不断完善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对享受政府补贴的老年人以及全市养老机构和组织运行状况、服务质量等开展工作评估,到2020年,全面建立科学合理、运转高效的长效评估机制,实现养老服务评估科学化、常态化和专业化。区发改、人社、卫计、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通过联合检查、财务审计、社会公示等方式,加强对养老机构和组织日常运行的管理,建立信用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对服务质量和运营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五、其他事项

(一)原有关养老服务发展的政策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三)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问题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8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级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