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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TD12-2021-0002
洞国资办〔2021〕12号
为切实规范国企在资金存放中的行为,防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结合我区国企实际,现将《温州市洞头区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1年10月9日
温州市洞头区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国企在资金存放中的行为,防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8号)及《温州市市级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15〕9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本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不具有实际控制权企业除外)。
第三条 企业应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防止账户过多造成资金闲置、管理混乱,不得在没有经营业务结算需要的银行开设账户,与企业经营结算关系已结束或利用率低的银行账户应及时撤销关闭。
第四条 企业应当以合作银行对企业的贡献度大小为主要因素制定资金存放分配规则,做到可量化操作。
企业可根据资金来源确定合理的存放分配方式,对能够自主分配存放的资金,且资金额较大或资金流入比较稳定的应尽可能采取招投标等公开竞争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对所有存放在银行的资金,企业应加强同银行协商谈判,在资金安全和不影响企业资金周转的前提下通过银行高收益产品提高资金存放收益,缩小存贷款利率差。
第六条 企业应当将资金存放、管理事项纳入“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决策。
第七条 企业资金存放决策事项涉及企业领导干部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所在金融机构的,决策过程中企业领导干部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主动报告并实行回避制度。
第八条 企业资金存放情况必须在单位内部定期进行公示,并纳入单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第九条 企业领导干部不得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向下属企业或者企业财务等机构提出要求,干预资金存放集体决策。
企业领导干部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之间不得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承揽存款提供便利。
第十条 企业领导干部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金融机构的从业、任职情况,所在单位和直接分管单位在该金融机构的资金存放情况作为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内容,并在单位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中做出说明,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向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做出说明。
第十一条 企业要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和操作细则。相关制度和细则须经董事会或企业经营班子审议通过后,区属国有企业报企业监事会和区国资办备案,下属国企按归口管理报各归口单位备案。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将资金存放纳入“三重一大”集团决策事项,未进行回避、公示、报告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责令纠正,并视情追究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抄送:区市场监督局,区交通局,区发改局,各乡镇(街道),区海霞学院 | |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2021年10月1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