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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制定背景
为切实规范国企在资金存放中的行为,防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8号)及《温州市市级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15〕9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 主要依据
本次制定主要依据是《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8号),以及《温州市市级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15〕95号)。
三、 主要内容
本办法总共为十四条。
第一条。阐述了本办法制定的依据、原则。
第二条。确定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明确了有关主体的责任等。本办法适用于区本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不具有实际控制权企业除外)。
第三条。规范了企业对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原则,包括开设账户和撤销关闭账户的原则。
第四条。规范了企业对合作银行的资金存放分配规则,做到可量化操作。
第五条。明确了企业对所有存放在银行的资金应当同银行协商谈判,兼顾资金安全和资金存放收益。
第六条。明确了企业应当将资金存放、管理事项纳入“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决策。
第七条。明确了企业资金存放决策事项所涉及人员的回避情形及制度。
第八条。明确了企业资金存放情况必须在单位内部定期进行公示,并将其纳入单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第九条。规范了企业领导干部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滥用职权、干预资金存放集体决策、以权谋私提供便利等。
第十条。规范了企业领导干部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内容,并规范了进一步做出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明确了企业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和操作细则的原则,以及规范了其制定、审议、备案的流程。
第十二条。明确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主体和追究主体。
第十三条。明确了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主体。
第十四条。明确了本办法的施行时间。
四、 适用对象
区本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不具有实际控制权企业除外)。
五、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六、 其它事项
本政策自2021年5月18日—6月18日在区政务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网址:http://www.dongtou.gov.cn/art/2021/5/18/art_1229482967_59044824.html,至截止日,无收到反馈意见。
七、 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洞头区财政局(国资办)
解读人:黄建敏(局长)
政策咨询电话:0577-63483050。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