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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解读)关于对《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关于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相关事项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已由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为深入《规定》在我区的贯彻执行,加强我区烟花爆竹的销售、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防治环境污染,现印发相关通告。
二、起草依据
1.《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2.《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禁止在我区所辖洞头岛、霓屿岛、状元岙岛、大门岛、小门岛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在我区所辖其它区域的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易燃易爆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商品交易市场等明令禁止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三)对违反相关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区应急管理局或区公安分局依法予以处罚。
四、施行时间
上述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区分局
解 读 人:庄志剑(常务副局长)
联系电话:0577-63366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