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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TD00-2021-0004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文件
洞政发〔2021〕18号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关于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相关事项的通告
《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已由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并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为进一步做好我区的贯彻执行,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我区所辖洞头岛、霓屿岛、状元岙岛、大门岛、小门岛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在我区所辖其它区域的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易燃易爆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商品交易市场等明令禁止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三、对违反相关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区应急管理局或区公安分局依法予以处罚。
四、上述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我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非法销售、燃放及其他涉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应急管理部门电话:12350、0577-63470188
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附件:洞头区禁售禁燃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送: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级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