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相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11-24 11:51:55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 索引号:
  • 001008003006001/2021-55064
  • 文号:
  • 洞政发〔2021〕18号
  • 阅读版: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外事办、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11-18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码:
  • CDTD00-2021-0004

 

CDTD00-2021-0004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文件

 

洞政发〔2021〕18号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关于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相关事项的通告

 

《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已由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并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为进一步做好我区的贯彻执行,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我区所辖洞头岛、霓屿岛、状元岙岛、大门岛、小门岛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在我区所辖其它区域的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易燃易爆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商品交易市场等明令禁止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三、对违反相关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区应急管理局或区公安分局依法予以处罚。

四、上述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我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非法销售、燃放及其他涉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应急管理部门电话:12350、0577-63470188

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附件:洞头区禁售禁燃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送: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级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