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头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2-03 16:59:04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 索引号:
  • 001008003006001/2021-00380
  • 文号:
  • 洞政办发〔2021〕2号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外事办、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02-03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码:
  • CDTD01-2021-0001


CDTD01-2021-0001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洞政办发〔20212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头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洞头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23

(此件公开发布)

 



 

 

洞头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方案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资源合理利用,正确引导市民文明、合理地选择出行方式,促进机动车合理分流规范停车,进一步从源头解决“城市交通拥堵”、“停车泊位难”等问题。根据《温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发〔2016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洞头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工作,暂不包含灵昆街道、昆鹏街道。

本方案所称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二、实施原则

(一)试点推广原则。以主城区停车泊位为试点区域,按照“先中心、后外围”“成熟一批、公告一批、启用一批”的步骤,分批启动停车收费管理。

(二)差别化收费原则。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泊位服务收费标准,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合理比价,实行差别化收费。

(三)逐年推进原则。按照公共停车泊位建设情况,逐年推进停车泊位设施改造,待设施完善后将逐步列入停车收费的范围内。

三、实施步骤

本方案自2021年3月5日起施行。

(一)先行先试阶段。自2021年3月5日起,对区府门口、人民路(老医院)、迎宾路(上下两层)3处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共205个泊车位先行启动收费。

(二)逐步推广阶段。自2021年5月1日起,对教育一幼周边、新城二期便民中心、岭背东路水产宿舍、岭背东路商业宿舍、岭背东路旅工贸等5处公共停车场,共589个泊位逐步启动收费。

(三)其他。后续城区新建及整改提升完成后公共停车泊位按照收费标准逐步推广。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另公告启动。区人民医院、市民活动中心、影剧院各自范围内暂由主管单位自行运维,区城发公司逐步接收。

四、停车收费管理方式

(一)收费方式。在停车场入口处和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实行亮牌收费,按规定明码标价,标明收费标准、计费方式、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及免收停车情况。

1.我区公共泊位停车收费由区城发公司负责实施,收取资金用于日常运营管理和设施提升建设。

2.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要按照价格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用,不得擅自提价、改变收费方式和使用非正规收费票据。

3.停车服务费收支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相关部门将会加大对僵尸车的管理力度,保障广大群众的利益,确保公共停车泊位资源切实有效为群众所使用。

(二)收费标准。洞头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服务收费按照车型及泊位等级性质,采取计时收费或计次收费方式。

1.公共停车场收费为5/车·次,计费周期为当日0时至24时,包月费用按200/车·月,包月模式为仅对申请的某一公共停车场进行包月,定停车场不定停车泊位。

2.收费标准以小型车作为基准价,大型车按小型车收费标准加倍计收。大型车指总质量 4.5吨(含)、乘坐人数(驾驶员除外)20 人(含)或车长 6 米(含)以上的汽车;小型车指总质量 4.5吨(含)、乘坐人数(驾驶员除外)9人(不含)或车长 6米(不含)以下的汽车。

3.机动车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计费时间,计费时间尾数统一取舍,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计算。

4.下列情况免收停车费:

1)在经明示划定的免费停车泊位内停放的。

2)在辖区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超过 30 分钟(含)的。

3)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执法车、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

4)残疾人本人驾驶有牌证的专用车辆(含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残疾人C5小汽车)。

5)法律规定其他应当免收的车辆。

五、机动车收费服务监督管理

(一)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定期抽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12345”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进行收费服务。

(三)区城发公司要负责场内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保持场内交通标志、标线的清晰和完整,确保照明、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环保、卫生防疫、实时动态信息管理系统等设施正常运行。引导机动车按顺序出入和停放,维护场内停车秩序和行驶秩序。

(四)机动车停放者要爱护停车设施,接受停车场所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放机动车并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到在思想上重视、认识上提高、行动上统一,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狠抓落实,积极有为。

(二)明确职责,部门联动。区发改局、公安分局、区财政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警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协同做好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三)强化宣传,积极引导。要加大停车收费管理工作的宣传,加强群众对政策信息的知晓率,引导群众规范、合规停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