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对《温州市洞头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7-02 10:36:15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 索引号:
  • 001008003006001/2021-53400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外事办、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07-02

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洞头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机动车合理分流,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6〕35号)

三、出台目的及必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提高,我区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资源配置效率不高问题日益显现,“停车难”和城市交通拥堵矛盾日渐加剧,迫切需要制定洞头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方案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机动车合理分流,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运用价格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补齐城市建设短板,缓解停车供需矛盾,解决停车难问题。

四、主要内容

本方案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实施原则、实施步骤、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主体、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条件、停放服务收费定价形式、计费单位的规定、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对象、对停车场经营者的相关管理规定等。按照“先中心后外围、先试点后推广”原则,分批次启用停车收费,完善停车收费管理办法及监督机制,明确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

五、主要特点

(一)明确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洞头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工作,暂不包含灵昆街道、昆鹏街道。本方案所称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二)明确收费管理主体

明确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资源收费管理由区城市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实施。

(三)推行试点推广原则

以主城区停车泊位为试点区域,按照“先中心、后外围”“成熟一批、公告一批、启用一批”的步骤,分批启动停车收费管理。

第一批启动收费管理的将于2021年3月5日起,对区府门口、人民路(老医院)、迎宾路(上下两层)3处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共205个泊车位先行启动收费。

第二批启动收费管理将于2021年5月1日起,对教育一幼周边、新城二期便民中心、岭背东路水产宿舍、岭背东路商业宿舍、岭背东路旅工贸等5处公共停车场,共589个泊位逐步启动收费。

后续城区新建及整改提升完成后公共停车泊位按照收费标准逐步推广。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另公告启动。区人民医院、市民活动中心、影剧院各自范围内暂由主管单位自行运维,区城发公司逐步接收。

(四)明确免收情形

1.在经明示划定的免费停车泊位内停放的。

2.在辖区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超过 30 分钟(含)的。

3.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执法车、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

4.残疾人本人驾驶有牌证的专用车辆(含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残疾人C5小汽车)。               

5.法律规定其他应当免收的车辆。

六、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解读人:郭显玉(主任)

政策咨询电话:0577-63483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