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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现代警务模式、增强公安机关行政管理能力的重要举措。在新形势下,党和国家及社会公众对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区分局制定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二、制定依据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温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温州市公安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等。
三、主要内容
《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区分局重大行政程序决策暂行规定》(以下称“本规定”),共四十四条,现解读如下:
(一)决策范围。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概念,规定属于重大决策事项的五类情形:制定公共服务、社会管理中的重大决策、措施及改革事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利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虽属于一般性行政决策事项,但在实施过程中已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争议较大,继续实施可能存在经济、社会、环境、公共安全等风险因素的决策事项;提交代区政府草拟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其他与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
同时,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人事任免和局内部管理事务,不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二)责任分工。从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区分局工作实际出发,合理划分职责分工:分局办公室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清单的征集、拟订、调整和公布工作;分局法制预审大队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协调、指导以及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分局警务督察大队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制定、执行等情况的督察及责任追究工作,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审计监督工作;分局警务保障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涉及重大财政资金使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分局指挥中心负责指导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协助决策承办部门开展风险评估;分局具体承办、执行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前期调研、草案形成、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组织听证、风险评估、执行及决策后评估等工作。
(三)目录管理。规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启动实行目录化管理,分局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根据上级规定要求完成编制并公布。结合公安机关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在征集分局领导、所属部门和吸收采纳代表委员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纳入年度决策目录的事项,依照规定程序作出决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分局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情况,相关部门需新增或调整决策事项的,可以及时提出调整建议,经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调整。
(四)草案起草。规定草案拟订过程中,重大行政决策要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拟定决策草案。并规定了各个环节的适用情形和流程。
(五)合法性审核。明确合法性审核为决策必经程序,规定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为保证合法性审核质量,规定提供必要的材料和时间保障;规定合法性审查的审查内容。
(六)集体讨论决定。明确集体讨论决定为决策必经程序。提交会议讨论的决策方案,应当按规定报送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相关材料、成本效益分析预测报告、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合法性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方便决策参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决策事项实际情况,未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履行专家论证或者风险评估程序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七)决策执行与后评估。为保证决策执行效果、健全决策后评估和纠错机制,规定执行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执行方案,落实执行措施,及时掌握决策执行的进度、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等,建立决策后评估制度,根据评估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八)法律责任。为落实决策程序制度的刚性约束,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为依据,对承办部门、执行单位、参与决策的专家专业机构等参与决策的各类主体,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适用对象
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区分局各部门。
五、新旧政策差异
无
六、其它事项
本规定自2021年4月23日起开始施行。
七、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区分局
解读人:黄 伟(局长)
政策咨询电话:0577-56996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