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洞头区大门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大门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11 11:57:09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 索引号:
  • 001008003006057/2020-53496
  • 文号:
  • 大政发〔2020〕45号
  • 发布机构:
  • 大门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0-10-22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码:
  • CDTD99F-2020-0001

各城乡社区、村居,镇属各部门站所: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7〕124号)、《温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温财农〔2020〕13号)、《温州市洞头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洞财农〔2020〕215号)以及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精神,现将《洞头区大门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内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洞头区大门镇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2日





洞头区大门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扎实推进我镇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补齐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短板,根据《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7〕124 号)、《关于印发温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财农〔2020〕13 号)等,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下简称扶贫资金),是指区本级财政和上级财政(含基础性工作考核资金分配及创新性工作奖励资金分配)安排的,以改善农村低收入农户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发展生产,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提高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共享全面小康为目的,支持我镇扶贫开发的财政专项资金。依据省、市补助政策和下达年度的任务,结合实际,统筹用于第七条规定的扶持方向。上级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扶贫资金应围绕扶贫开发目标任务,统筹安排,重点支持深入实施低收入农户增收,实现更高水平的“两不愁三保障”,致力解决相对贫困问题。

第四条 扶贫资金分配使用原则。

(一)精准透明。以提高低收入农户发展能力和收入水平为核心,以提高发展技能、改善发展条件、优化发展服务为手段,瞄准关键环节,突出扶持重点,提高扶贫开发的精准性、有效性、持续性。规范管理,增强透明度,扶贫资金管理全过程公开,确保精准扶贫公正公开。

(二)注重绩效。强化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导向,科学设置绩效目标,注重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三)强化导向。按照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全镇扶贫开发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领域,重点保障区委、区政府确定的扶贫开发重点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根据区扶贫办建立扶贫项目库,做好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和有关项目验收等工作。

根据区财政局扶贫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做好预算执行等工作。

做好本辖区内项目筛选、核实、申报, 项目实施、检查、监督,项目验收,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工作,并对推荐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各项目建设主体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项目财务会计核算等工作,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扶持对象和扶持方向

第六条 按照中央和省、市、区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围绕培育和壮大地方特色产业、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增强低收入农户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推动解决相对贫困等方面。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除市、区明确的任务外,原则上从各自渠道安排。

第七条 扶贫资金扶持方向:

(一)围绕促进扶贫对象发展一二三产业,增加收入。支持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发展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来料加工、民族手工业、农家乐、市场营销、电子商务等;支持明确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村集体经济项目和折股量化项目;支持致富带头人通过产业帮扶、提供生产、管理、营销服务等途径,带动低收入农户就业或合作经营,促进低收入农户增收。

(二)围绕改善扶贫对象的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支持低收入农户异地搬迁(生态搬迁)和危房改造,支持纳入专项扶贫任务的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保险、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公益性岗位补助等;支持低收入农户学历教育,参加行业培训、技能培训等;支持低收入农户受益面大的小型农村基础设施、小型农村饮用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组道路以及其他小型公益设施建设等。

(三)围绕提供扶贫对象的金融服务,支持建立扶贫资金互助会及联合会,对扶贫小额贷款(丰收爱心卡)实行贴息,对低收入农户互助借款的占用费进行补助,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

(四)其他中央、省、市批准的扶贫支出。

第八条 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企业担保金;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购置交通工具及通信设备,大中型基本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与低收入农户增收无关的形象工程、“造景”工程。

(七)其他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管理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建立专项扶贫项目库。提前明确入库条件,项目信息公开公示,防止暗箱操作。符合条件的项目原则上应于上一年度12月底前纳入项目库。项目有关信息按照《浙江省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浙扶贫办〔2018〕34号),实行村、乡镇(街道)公示。乡镇、村委会信息公开栏公示不少于10天。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纳入项目库,并将结果抄送区财政局。在分配扶贫资金时,应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扶持项目。

第十条 根据每年3月区扶贫办下发申报扶贫资金项目计划通知。按项目申报要求,结合已入选项目库,组织项目建设主体开展申报,确定具体项目建设内容,上报区扶贫办审核。区扶贫办会同区财政局筛选确定项目后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扶贫办会同区财政局下达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按计划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需经镇政府上报,经区扶贫办审核同意后进行调整,同时报区财政局备案。若上级财政、扶贫部门就项目合规性提出异议或其他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计划下达后,原则上要求在一年内完成,因遇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而需要延期的,应及时报请区扶贫办、区财政局研究同意方可予以延期。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基础设施类由大门镇镇政府牵头会商区扶贫办、区财政局负责资料审核及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合格的基本条件为:工程完工、质量合格、档案齐全。

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需向区扶贫办、区财政局提交的项目验收资料包括以下内容:工程中标通知书、工程预决算表、工程承包协议书、项目施工前中后的照片、支出凭证汇总表及支出凭证复印件。若采取询价方式确定施工单位,还需提交询价成交通知书。项目验收合格并经评估(审价)后,区财政局拨付资金至镇本级。

第十四条  产业扶持类由大门镇政府牵头会商区扶贫办、区财政局,负责资料收集、审核及项目验收。产业扶持类项目验收条件为:对象明确、项目真实、票据凭证完备。

产业扶持类项目需向大门镇政府提交项目验收资料包括以下内容:用于产业发展的各类合法凭证及清单,设施、设备、原材料的照片等。

第十五条    扶贫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对档案管理负总责,各相关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移交工作。扶贫项目档案一式两份,其中基本保障类项目区扶贫办及中标公司或相关部门各一份;基础设施类及产业扶持类项目区扶贫办和区财政局各一份,由大门镇政府负责收集、报送。

第十六条  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六章    资金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配合区财政局和区扶贫办做好对扶贫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工作,强化协同监管,建立相关职能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第十八条 配合区扶贫办及上级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内容如下:

(一)资金管理。主要评价扶贫资金安排和支出的合规性等。

(二)项目管理。主要评价项目建设进度,建设内容和规模是否与计划相符,项目验收、公告公示等情况。

(三)基础工作。主要评价管理制度建设、项目库建设、项目台账、资料报送、宣传等情况。

(四)实施效果。主要评价年度任务完成情况、低收入农户增收等预期绩效目标设立及目标完成情况等。

第十九条 对各类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予以通报曝光,并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骗取扶贫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