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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主要依据
《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7〕124号)、《温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温财农〔2020〕13号)、《温州市洞头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洞财农〔2020〕215号)。
三、主要内容
一、扶贫资金分配使用原则:精准透明、注重绩效、强化导向。
二、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企业担保金;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购置交通工具及通信设备,大中型基本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与低收入农户增收无关的形象工程、“造景”工程。
(七)其他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三、扶贫资金扶持方向
(一)围绕促进扶贫对象发展一二三产业,增加收入。
(二)围绕改善扶贫对象的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三)围绕提供扶贫对象的金融服务。
(四)其他中央、省、市批准的扶贫支出。
四、其他事项
本制度自2020年11月23日起施行。
五、解释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温州市洞头区大门镇人民政府
解读人:胡麟(副镇长)
政策咨询电话:0577- 55895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