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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鹿西乡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结合鹿西乡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温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洞头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3.《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
三、主要内容
《温州市洞头区鹿西乡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分正文和附则两部分,共5个方面28条。正文内容涵盖总则、决策范围、决策程序、决策后评估与监督等内容。主要将决策草案形成、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制定的必经程序,涉及辖区群众切身利益的要举行听证。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启动。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建议,必须进行充分研究论证,报请鹿西乡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二)公众参与。决策草案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应当履行公众参与程序。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三)专家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独立开展论证工作,确保决策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专家、专业机构开展论证工作应该客观、公正、独立。书面论证意见需署名、盖章。
(四)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部门为鹿西司法所,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不得提交鹿西乡党委(扩大)会议讨论。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提出法律意见。
(五)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决策草案应该经过鹿西乡党委(扩大)会议讨论,由政府乡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并做好会议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乡党委请示报告。
(六)决策执行和调整。决策执行单位依法、及时向乡领导班子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将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决策调整机制的重要依据。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决策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和公众意见较多等情形,组织决策后评估,以评估结果对决策进行调整完善。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需进行重大调整的,按《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四、适用对象
鹿西乡范围内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五、其它事项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3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鹿西乡人民政府
解读人:陈露男(党政办负责人)
政策咨询电话:0577-63415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