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洞头区鹿西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鹿西乡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12 16:11:12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 索引号:
  • 001008003006061/2021-53815
  • 文号:
  • 鹿政发〔2021〕40号
  • 发布机构:
  • 鹿西乡
  • 成文日期:
  • 2021-08-12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码:
  • CDTD99G-2021-0001

各村、各科室(站所)、乡属各单位:

现将《温州市洞头区鹿西乡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洞头区鹿西乡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2日

 

 

 

温州市洞头区鹿西乡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温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暂行规定》《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本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关系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与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

第四条  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规定,落实重大决策事项的组织安排、审查上报、依法公开、督查落实等工作。

法制机构(司法所)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纪委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改革方案、中长期规划等;

(二)重点区域建设总体规划、地区性经济发展布局及其规划、重要地区(段)的规划建设方案;

(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国土资源管理与利用、城市建设与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行政事项;

(四)其它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可以结合本实际,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具体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人事任免及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不适用本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以及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决策事项涉及较大群体切身利益的,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以及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应当组织公众参与。

决策事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需要依靠专业人员、专业机构作出判断的,除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决策事项涉及社会稳定等方面较大风险的,除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应当组织风险评估;法律、法规、规章对开展专项风险评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由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决定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决策机关应当确定具体工作科室(以下简称承办科室)承担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调研、起草工作。

承办科室应当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了解决策涉及事项的实际情况,形成决策草案。

  承办科室在起草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过程中,应当听取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意见,并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协商会、听证会、民意调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等多种方式。

承办科室应当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科室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市、区级以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举行听证会的;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各方对决策草案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

(三)决定召开听证会的。

听证会结束后,承办科室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直接涉及本行政区域广大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承办科室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承办科室应当通过政府官方网站以及新闻媒体,或者其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征求意见的公告和决策草案。

承办科室可以在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通过召开座谈会、协商会等形式,直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  重大行政决策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需要对科学性、可行性作进一步论证的,承办科室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论证。专家应当在决策事项涉及领域具有权威性及代表性,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备社会公信力。

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采用书面论证或专家论证会等形式。专家应当提交书面意见,陈述主要观点及理由,并签字确认。专家论证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当综合专家意见形成论证报告。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科学论证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出具论证报告。

第十  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存在公共财政风险的,应当建立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承办科室应当开展或者建议乡人民政府指定其他科室开展社会稳定风险、环境风险以及财政风险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不稳定因素和指标予以评估,判定风险等级,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环境风险评估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财政风险评估应当对财政资金的投入额度、承受能力、成本效益等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  决策草案应当经承办科室合法性初审和集体讨论决定后,报送乡政府,报送材料应该包括下列材料:

(一)提请审议的请示;

(二)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

(三)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初审意见,包括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四)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报告,以及听证报告、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决策草案含有两个以上备选方案的,承办科室应当在起草说明中分析利弊,提出倾向性的意见。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科室应当在报送材料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必要时提请乡政府直接终止决策程序:

(一)经调查显示公众对决策草案的接受程度较低,可能严重影响决策有效执行的;

(二)经专家论证认为决策在专业上、技术上不可行的;

(三)经风险评估认为决策存在重大风险且无有效应对措施的。

第十  党政综合办公室接到承办科室递交的材料后,应当对材料是否完备进行审核,对材料不完备的,退回承办科室补充;材料完备的,移送党政综合办公室、法制机构(司法所)进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会审。

第十  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三)决策方案制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合法性审查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合法性审查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等原因,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党政综合办公室、法制机构在参加乡长或分管副乡长召开的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会议前应当制作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并在会上发表合法性审查意见。

党政综合办公室、法制机构(司法所)可以按照乡长或分管副乡长的要求,全程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起草的法律审核工作。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不得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中的作用,并保障政府法律顾问独立发表法律意见。

第十  相关职能部门可以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分别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提出会审意见,也可以进行集中会审论证,并形成会审意见。

十九  会审意见或者合法性审查意见认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需要作进一步调研论证的,党政综合办公室可以经分管副乡长同意后,退回承办科室补充论证。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按照工作规则,由乡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乡人民政府应当对决策事项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开展试行试点、修改后再次讨论或者不予通过的决定。

开展试行试点的,应当明确试行时间或者试点范围。

第二十  决策事项需要报请区政府批准的,经乡人民政府集体讨论通过后,报请区政府批准。

决策事项需要报请乡党委批准,或者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集体讨论通过后,应当按照规定报请乡党委批准,或者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党政综合办公室应当依法及时通过政府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

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行政决策,还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对决策内容进行解读。

第二十  重大行政决策需要制定配套实施性政策的,应当于重大行政决策生效实施之前制定出台,同步施行。

 

第四章  决策后评估与监督

第二十  应当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重大行政决策试行试点的,在试行期限届满前或者试点实施一定时间后,应当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

后评估由指定承办科室、决策执行科室或者其他部门开展。

后评估实施科室应当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继续实施、修改调整或者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  党政综合办公室、纪委应当组织开展对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决策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和执行,并向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人大代表依法对决策制定和执行工作进行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监督决策制定和执行工作,可以向、决策起草科室、决策执行科室和配合部门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十  对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承办科室决策机关违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等规定,未履行规定程序的,责令改正;在决策起草、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或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问责,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本规定自2021年91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