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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市疫情防控“25条措施”,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强洞头区交通在建工程疫情防控措施的有关事宜补充通知。
二、主要依据:
《温州市洞头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通告(第 8 号)》文件精神。
三、主要措施:
(一)各企业须再次认真核实温外员工,特别是湖北等重点地区员工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全区在建项目一律不得早于2月17日24时前复工,企业擅自开复工的,一律依法关停。
(三)各企业应落实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须采取各种措施严格员工管控,对所有来自洞头区外的员工逐一劝告,一律推迟返回洞头。
(四)企业不履行劝返、报告责任,或为员工返回洞头提供便利条件的,一律依法拘留相关责任人。
(五)企业员工经劝告无效来洞头的,企业要立即向所属街道(乡镇)报告,一律强制集中隔离14天,隔离费用由企业或员工个人负担。
(六)计划在2月17日24时以后复工的企业,需上报开工时间及员工信息,由我局审核通过后才可复工。
四、其他事项
本制度自2020年2月6日起施行
五、解释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温州市洞头区交通运输局
解读人:林小敏(副局长)
政策咨询电话:0577-63485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