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洞头区交通建设工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补充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8-25 15:29:58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 索引号:
  • 001008003006013/2021-54025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洞头区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 2021-08-25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市疫情防控“25条措施”,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强洞头区交通在建工程疫情防控措施的有关事宜补充通知。

二、主要依据:

《温州市洞头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通告(第 8 号)》文件精神。

三、主要措施:

(一)各企业须再次认真核实温外员工,特别是湖北等重点地区员工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全区在建项目一律不得早于2月17日24时前复工,企业擅自开复工的,一律依法关停。

(三)各企业应落实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须采取各种措施严格员工管控,对所有来自洞头区外的员工逐一劝告,一律推迟返回洞头。

(四)企业不履行劝返、报告责任,或为员工返回洞头提供便利条件的,一律依法拘留相关责任人。

(五)企业员工经劝告无效来洞头的,企业要立即向所属街道(乡镇)报告,一律强制集中隔离14天,隔离费用由企业或员工个人负担。

(六)计划在2月17日24时以后复工的企业,需上报开工时间及员工信息,由我局审核通过后才可复工。

四、其他事项

本制度自2020年26日起施行

五、解释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温州市洞头区交通运输局

解读人:林小敏(副局长)

政策咨询电话:0577-63485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