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洞头区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8-25 18:02:03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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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1008003006013/2021-54080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洞头区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 2021-08-25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战略部署和温州市区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洞头区老旧车淘汰更新,力争在2022年年底前基本淘汰洞头区范围内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有效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主要依据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战略部署和温州市区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淘汰补助原则

1.分类引导、适当补助。鼓励符合条件的车辆提前淘汰,对淘汰的车辆根据类型及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助;

2.鼓励报废、促进更新。鼓励车辆就地报废,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鼓励更新购买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柴油、清洁能源和新能源等车辆;

3.先受后补、统一发放。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申请提前淘汰的,先对提交的材料予以受理审核,待审核通过后按受理先后顺序发放补助资金。

(二)淘汰补助车辆年限

注册登记日期在2013年7月1日之前的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

(三)补助条件与适用范围

1.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淘汰注销的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适用本方案。

1)在洞头区(不含灵昆街道)范围内注册登记上牌的车辆;

2)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非财政 供养的社会组织;

3)非因交通事故导致直接报废的车辆。

2.不予补助情形。

1 符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明确的已达到强制报废情形的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

2)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财政供养的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

3)自2020年1月1日(含)以后转籍的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

(四)申请期限与补助标准

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申请自2020年7月1日起开始受理,至2022年12月31日截止。

(五)受理地点

区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区生态环境分局)422室

四、其他事项

本制度自2020年1月31日起施行

五、解释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温州市洞头区交通运输局

解读人:林小敏(副局长)

政策咨询电话:0577-63485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