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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实施方案的函》(温环发〔2019〕70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区国三及以下非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区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洞头分局、市公安局洞头分局、区财政局、区经信局联合制定了《洞头区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实施方案》,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温州市洞头区交通运输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洞头分局
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分局 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
温州市洞头区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2020年8月21日
(联系人:区交通运输局 苏剑培,586626;
区生态环境分局 邵丽华,698689;
区公安分局 林宣锋,653353;
区财政局 李美奇,690990;
区经信局 李隆隆,616297)
洞头区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战略部署和温州市区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洞头区老旧车淘汰更新,力争在2022年年底前基本淘汰洞头区范围内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有效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淘汰补助原则
(一)分类引导、适当补助。鼓励符合条件的车辆提前淘汰,对淘汰的车辆根据类型及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助;
(二)鼓励报废、促进更新。鼓励车辆就地报废,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鼓励更新购买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柴油、清洁能源和新能源等车辆;
(三)先受后补、统一发放。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申请提前淘汰的,先对提交的材料予以受理审核,待审核通过后按受理先后顺序发放补助资金。
二、淘汰补助车辆年限
注册登记日期在2013年7月1日之前的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
三、补助条件与适用范围
(一)在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淘汰注销的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适用本方案。
1.在洞头区(不含灵昆街道)范围内注册登记上牌的车辆;
2.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非财政 供养的社会组织;
3.非因交通事故导致直接报废的车辆。
(二)不予补助情形。
1. 符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明确的已达到强制报废情形的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
2.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财政供养的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
3.自2020年1月1日(含)以后转籍的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
四、申请期限与补助标准
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申请自2020年9月1日起开始受理,至2022年12月31日截止。
本次车辆淘汰实行分阶段、分年限、差别化补助政策,根据车辆类型和使用年限长短给予补助,淘汰补助标准逐年递减。同一类型及使用年限的车辆,在2020年申请淘汰补助的,享受全额补助标准;在2021年申请淘汰补助的,补助标准为全额的90%,在2022年申请淘汰补助的,补助标准为全额的80%(详见附表1)。
五、受理地点
区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区生态环境分局)422室
六、申请材料
(一)车主申请提前淘汰补助的,需提供以下材料:1.车主身份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或对公账户银行开户许可证原 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
6.如由委托人代办申领手续的,需提供车主全权委托书或单 位法人全权委托书原件(特殊情况的需提供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 明),全权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7. 洞头区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详见附表2)。
(二)相关说明。
申请材料中原件主要用于核对。经核对无误,复印件留档,原件退还;若为代办申领,全权委托书原件(如为代办申领)也须留档。
七、申请及办理程序
(一)办理程序。
1.车主携带相关材料并填写《洞头区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交予区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区生态环境分局)422室。
2.受理点根据车主提交的有关材料,个人车辆当场审核车主信息并经车主签名确认,单位车辆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车主信息并经车主签名确认,将其中一联(回执联)返还车主作为凭证,其后根据联合审核结果完成资金拨付。
(二)各部门联合审核。
1.区公安分局审核淘汰车辆是否属强制报废、自然报废的车辆。对符合条件的,在《洞头区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中签字并加盖审核章。
2.区生态环境分局根据区公安分局的审核意见,审核该车是否属于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对符合条件的,在《洞头区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中签字并加盖审核章。
3.区交运局负责审核车辆实际使用性质,查询全市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数据库,排除实际使用性质为营运的车辆。对符合条件的,在《洞头区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中签字并加盖审核章。
4.区财政局负责审核申领人提交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排除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财政供养单位车辆。对符合条件的,在《洞头区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中签字并加盖审核章。
5.自车主申请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划拨至以车主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
6.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由相关部门向申领人作出解释并退还材料。
八、监督管理
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所有人对提交的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采取弄虚作假、冒领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处理;对工作人员和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徇私舞弊,违反规定发放补助的,按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处理。
九、职责分工
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公安分局、区交运局、区财政局、区经信局要建立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同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的信息统计、审核上报和补助资金的筹集、发放等工作,并全程实施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区域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日常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淘汰车辆是否为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的审核认定工作;负责补助资金的申请、划拨和车辆补助金额的确认工作;负责国三非营运柴油车淘汰补助的宣传工作。
(二)区公安分局:负责审核车辆登记注册地、提前淘汰的有效性,排除属强制报废、达到报废年限自行报废的车辆;负责车辆信息变更等情况的审核;负责办理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报废的注销登记、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等工作;协同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的宣传工作。
(三)区交运局:负责审核车辆实际使用性质,排除实际使用性质为营运的车辆;协同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的宣传工作。
(四)区财政局:负责审核申领人提交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排除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财政供养单位车辆;统筹落实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其中补助资金分年度安排);做好资金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区经信局: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督管理,对报废车辆回收信息进行审核;指导督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规范服务、方便车主办理相关手续。
十、其他事项
(一)区本级范围内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财政 供养单位,应带头实施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由公安交管部门凭机动车回收公司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办理注销手续,不予补助。
(二)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适用《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加快推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实施方案的函》(洞交发[2019]46号)文件。
(三)本政策自2020年9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附表:1.洞头区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标准
2.洞头区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
附表1
洞头区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标准
单位:元
申请 年份 | 使用年限补贴标准 车辆类型 | 行驶证登记日期在2010年12月31日(含)以前 | 行驶证登记日期在2011年1月1日—2013年6月30日 |
2020年 | 微(轻)型(总质量<4.5吨) | 10000 | 12000 |
中型(4.5吨≤总质量<12吨) | 17000 | 21000 | |
重型(总质量≥12吨) | 25000 | 31000 | |
2021年 | 微(轻)型(总质量<4.5吨) | 9000 | 10800 |
中型(4.5吨≤总质量<12吨) | 15300 | 18900 | |
重型(总质量≥12吨) | 22500 | 27900 | |
2022年 | 微(轻)型(总质量<4.5吨) | 8000 | 9600 |
中型(4.5吨≤总质量<12吨) | 13600 | 16800 | |
重型(总质量≥12吨) | 20000 | 24800 | |
备 注 |
附表2
洞头区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
补助资金申请表
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车主姓名/单位名称 | |||||
车辆登记地址 | |||||
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单位性质 | 单位□ 个人□ |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 ||||
全权代理人 | 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 ||||
代理人联系电话 | 代理人 联系地址 | ||||
车主 | 开户银行名称 | ||||
开户银行账户 | |||||
车主(代理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申请补助车辆信息 | 车牌号 | 浙C | 初次注册登记日期 | 年 月 日 | |
品牌型号 | 车辆识别代码 | ||||
回收证明号 | 注销证明号 | ||||
车辆类别 | 货车: 重型□中型□微(轻)型□ | ||||
额定补助金额 | 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小写:¥ ) | ||||
区公安分局意见:
(盖章)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区生态环境分局意见:
(盖章)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区交运局意见:
(盖章)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区财政局意见: (车主为个人的无需审核)
(盖章)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本表一式五份,车主和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运局、区财政局各留存一份。填表人务必准确填写个人或单位银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