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洞头区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做好有序恢复巡游出租车营运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25 17:22:11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 索引号:
  • 001008003006013/2020-53514
  • 文号:
  • 洞交发〔2020〕9号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洞头区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 2020-02-14
  • 有效性:
  • 失效
  • 统一编码:
  • CDTD17-2020-0007

各出租车企业:

根据区疫情防控领导小组部署“一手抓疫情防控防控一手抓复工复工作要求,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现就出租车恢复营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恢复营运时间

恢复营运时间以区政府通告发布时间为准。

二、恢复营运车辆

出租车恢复营运按照车牌尾号进行分类执行。逢单日营运车辆的车牌尾号为“5、7、9”;逢双日营运车辆的车牌尾号为“1、3”及偶数。大门、鹿西出租车恢复正常营运,不按尾号安排。

三、恢复营运条件

1.出租车恢复营运,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并经出租车企业审核后报区交通运输部门备案。

2.出租车企业必须监督检查营运车辆的消毒工作,恢复营运的出租车每天应消毒2次以上,确保早晚消毒。

3.驾驶员个人必须严格落实体温检测、佩戴口罩等疫情防控措施,同时应谢绝未佩戴口罩的市民乘坐。

4.营运车辆驶离洞头,必须遵守通道中心管理规定。

5.营运期间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出租车营运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非法营运。

四、申请流程

1.提出申请。出租车恢复营运需填写《出租车恢复营运申请表》(附件1) 、承诺书(附件2)等相关材料。

2.审查备案。驾驶员可通过线上或线下向出租车企业报送相关材料,出租车企业审核后报区交通运输部门备案。

五、监督管理

1.建立指导检查机制。区交通运输部门对出租车恢复营运工作提供服务,并定期检查车辆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对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和违背承诺的营运车辆给予停止营运处罚。

2.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出租车企业应加强出租车驾驶员的监督管理,做好日常体温检测、车辆消杀等工作,驾驶员一旦发现乘客有发热、咳嗽、乏力、腹痛、结膜炎等症状的,应主动报告乘客所属街道(乡镇)和出租车企业。

3.严格督查问责机制。驾驶员隐瞒行程及病情不报的,企业审核把关不严,疫情防控不到位的,一律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未经备案私自营运的车辆给予扣留相关营运证件,并停止营运。

联络人:林  煊(13858821988/692222)

        纪荣棍(15858795708/664708)

 

附件:1.《出租车恢复营运申请表》

      2.承诺书

 

 

 

 

温州市洞头区交通运输局

2020年2月14日

附件1

出租车恢复营运申请表

 

营运车牌号


  


所属企业


联系电话


驾驶员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企业审核意见

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附件2:

 

承诺书

 

为积极主动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工作,保证广大市民安全便捷出行,我本人自愿对疫情防控期间的车辆营运行为承诺如下:

1.恢复营运后,出租车每天消毒2次以上,确保早晚消毒。

2.严格落实驾驶员体温检测、佩戴口罩等疫情防控措施,谢绝未佩戴口罩的市民乘坐搭载。

3.营运期间严格执行出租车营运相关规定。

4.营运期间驾驶员不聚众聊天。

5.营运车辆搭载乘客驶离洞头,严格遵守通道中心管理有关规定。

如出现违背以上承诺的行为,自愿接受区交通运输部门处罚。

 

 

 

 

承诺人(车主):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