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31 15:30:39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 索引号:
  • 001008003006002/2018-52137
  • 文号:
  • 洞发改〔2018〕37号
  • 阅读版:
  • 发布机构:
  • 区发改局
  • 成文日期:
  • 2018-10-09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码:
  • CDTD02-2018-0001


温州市洞头区发展和改革局

温州市洞头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国网温州市洞头区供电公司

 

 

洞发改〔2018〕37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浙江省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发改能源[2014]450号)相关精神,为规范我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温州市洞头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温州市洞头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温州市洞头区发展和改革局          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

 

 

温州市洞头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国网温州市洞头区供电公司

 

 

2018年10月9日

 

 

 

 

 

 

 

 温州市洞头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光伏发电项目的规范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推进光伏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浙江省百万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09号)《浙江省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发改能源〔2014〕450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的通知》(温政办〔2017〕6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二条  各街道(乡镇)负责辖区内工业厂房、住宅小区、居民房屋、公共建筑业主的政策解释和宣传,充分利用现有屋顶开发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第三条  居民家庭光伏建设应与花园村庄建设相结合,保证建设美观。引导项目单位优化屋顶布局,既要有利于光伏组件安装,又要在形状、色彩设计等方面同建筑风格相协调统一。

第四条  街道(乡镇)负责对项目选址进行审核,项目选址要符合所在村庄规划,设备外观要符合花园村庄、美丽乡村、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和房屋安全质量等相关要求。

第五条  重要集散广场、主要道路两旁、村庄入口、历史文化名胜和旅游景观等区域,不鼓励安装。

第六条  屋顶光伏应选择日照和位置条件较好的屋面,景观面对外朝向的屋顶,应谨慎布置光伏系统,油毡瓦等非阻燃材料屋面,不得安装光伏系统。

第七条  光伏发电设备组件要利用女儿墙等建筑构件对光伏组件安装影响感官的凸出部位进行适当围挡,保证建筑整体美观。光伏安装组件顶端高度不得高于1.2米(采用双列纵向大面积安装的,可以放宽到1.4米),并确保安全,光伏板下方四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围合,建筑构件不得影响日照条件。

第八条  加装光伏系统设施前,应对房屋及周边环境进行现场查勘,检查房屋结构安全性,符合房屋结构安全等技术标准的方可实施,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房屋安全性。

第九条  光伏系统设备安装前须进行设计,标注设计年限。住建部门按照《既有民用建筑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导则》,严格审核安装设计方案。

第十条  光伏系统支架、支撑金属件及其连接点,应具有14级以上抗风能力。因质量不达标造成的损失,安装企业与安装居民按照合同约定自行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屋顶光伏系统的防雷接地及接地电阻必须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在人员有可能接触或接近的位置,要设置防触电警示标识或围栏隔离。

第十二条  屋顶光伏系统具有相应的并网保护功能,并安装计量装置,在并网处设置并网专用低压开关箱(柜),同时设置专用标识和“警告”“双电源”提示性文字符号。

第十三条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根据相关规定,对违规建设进行依法拆除和处罚。杜绝以借建设光伏设备系统的名义进行违章建设,随意搭建等影响美观行为。

第十四条  住建部门负责施工过程指导,确保房屋结构安全和规范建设。

第三章  项目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选址意见书经所在街道(乡镇)审核同意后,向供电部门提交并网申请。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凭供电受理确认的并网申请表进行网上申报。具体流程:登录浙江政务网→用户申请注册→填报项目备案申请表→上传申报材料→申报提交→备案登记。

第十七条  上传的申报材料必须含以下内容: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个人)

1.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申请表(供电部门出具)。

2.业主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如无房产证,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也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则需提供有村(居)出具的房产权属证明,并加盖所在街道(乡镇)公章(房屋权属证明格式由供电部门或发改部门审批窗口提供)。

3.业主居民身份证(如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

4.规范安装承诺书

(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法人)

1.分布式电源并网申请表及初步并网意见(向供电部门申请)。

2.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建议书。

3.业主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如无房产证的,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屋顶是租赁的,需提供的是出租方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并提供屋顶租赁协议)。

4.业主法人营业执照。

5.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如委托代理人办理项目备案的,还需出具备案法人委托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6.项目备案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验收与结算

第十八条  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完成后需按规定向区发改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九条  发改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供电部门负责光伏组件质量标准验收,住建部门负责房屋结构安全和规范验收,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安装高度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并网。

第二十条  未经验收项目,供电部门不予并网。私增容量依法进行拆除和处罚,一经查实停发区级补贴。

第二十一条  项目运行后,由供电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与业主单位按季度全额结算。

第二十二条  国家、省发电量补贴由供电部门直接与项目单位结算。区级财政补贴部分按季由供电部门出具结算清单,经发改部门核定后,由财政部门统一支付。

第二十三条  享受区级财政补贴的项目,以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并网发电日期为准。

第二十四条  享受区级财政补贴的项目需向发改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并由发改部门负责审核确认: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居民)

1.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通知书及并网申请表复印件。

2.居民光伏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复印件。

3.居民光伏项目接入系统方案项目业主(用户)确认单复印件。

4.项目业主银行卡名称及卡号。

5.项目业主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法人)

1.分布式电源并网申请表复印件。

2.光伏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复印件。

3.光伏项目接入系统方案项目业主(用户)确认单复印件。

4.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用电合同复印件。

5.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6.售电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7.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8.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已并网超标准违规建设项目,停发区级发电量补贴,待其整改到位后补发相关补贴,拒不整改的由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拆除。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不含灵昆街道),自发文之日施行,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附件:

1. 洞头区光伏项目建设选址意见书

2. 一次性告知书

3. 验收意见单

4. 规范安装承诺书

 



附件1


            洞头区光伏项目建设选址意见书

 

一、建设(运维)企业名称


项目负责人


联系方式


项目所在街道(乡镇)


项目所在村(居)


项目所在街区及门牌号码


 

根据《温州市洞头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暂行)》,街道(乡镇)要对项目选址进行审核。项目选址要符合所在村庄规划,设备外观要符合美丽乡村、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和房屋安全质量等相关要求。重要集散广场、主要道路两旁、村庄入口、历史文化名胜和旅游景观等区域,暂不鼓励安装。不存在违章违法、随意搭建等影响美观行为。

 

 

 

                          所在街道(乡镇)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 填写本表后须附与所在街道(乡镇)签订《居民光伏建设施工运维、安全承诺书》。

2. 本表一式四份,一份企业留底,一份提交街道(乡镇),一份用于供电公司项目备案登记,一份用于发改局项目备案。

3. 街道(乡镇)需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附件2

               洞头区发展和改革局一次性告知书

事项名称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个人)

事项性质

许可(  )其他行政权力(  √  )审核转报(    )

备案流程

业主(凭当地供电部门受理确认的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申请表进行网上申报)登录登录浙江政务网→用户申请注册→填报项目备案申请表→上传申报材料→申报提交→备案登记。

申报资料

1、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申请表(向供电部门申请);

2、业主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如无房产证的,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无法提供的,则需提供由村(居)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并需加盖所在街道(乡镇)公章(房屋权属证明格式由供电或发改审批窗口提供);

3、业主居民身份证(如委托代理人办理项目备案的,还需出具备案人委托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规范安装承诺书

审批时限

无相关规定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审批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3〕1381号);

2.《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4〕450号);

3.符合《温州市洞头区光伏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相关要求;

4.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及我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被告知人(签收):                         联系电话:   

告知人:        联系电话:                 告知时间:     年    月    日



           洞头区光伏发电项目备案一次性告知书

事项名称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法人)

事项性质

许可(  )其他行政权力(    )审核转报(    )

备案流程

业主(凭当地供电部门受理确认的分布式电源并网申请表及初步并网意见进行网上申报)登录登录浙江政务网→用户申请注册→填报项目备案申请表→上传申报材料→申报提交→备案登记

申报资料

1、分布式电源并网申请表及初步并网意见(向供电部门申请);

2、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建议书;

3、业主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如无房产证的,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屋顶是租赁的,需提供的是出租方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并提供屋顶租赁协议);

4、业主法人营业执照;

5、业主法人居民身份证(如委托代理人办理项目备案的,还需出具备案法人委托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6、项目备案所需的其他资料。

 

审批时限

无相关规定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审批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3〕1381号);

2.《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4〕450号);

3符合《温州市洞头区光伏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相关要求;;

4.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及我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被告知人(签收):                         联系电话:         

告知人:              联系电话:          告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验收意见单

 

项目名称


产权所有人

姓名


身份证


项目代码


建设地址


项目规模


安装企业

名称


联系电话


安装企业备案情况

是否备案:

验收人:

 

发改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房屋安全结构

设计是否经住建局审核,是否符合房屋结构安全及规范标准:

验收人:

住建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光伏系统规范安装

是否规范安装

验收人:

综合执法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村庄规划

是否符合选址要求:

验收人:

街道(乡镇)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规范安装承诺书

 

本人将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并承诺按照《既有民用建筑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导则》(建设发〔2016〕292号)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如若违规建设,自愿承担一切后果。

 

 

 

                                                                                                               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