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20 15:43:14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 索引号:
  • 001008003006001/2022-01798
  • 文号:
  • 洞政办发〔2022〕3号
  • 阅读版: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外事办、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1-20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码:
  • CDTD01-2022-0001

CDTD01-2022-0001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洞政办发〔2022〕3号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通    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的规定,区政府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现将决定修改的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废止的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见附件)。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经公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通知施行之日起不得再作为直接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决定修改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决定修改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号

三统一编号

清理

意见

备注

1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洞头区建筑业持续健康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洞政办发〔2020〕11号

CDT01-2020-0004

修改

因该文件部分内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决定修改如下:

1.删去该文件中第五点十三条“(十三)区内建筑工程项目若需要进行劳务分包的,为便于工程项目后续管理,鼓励企业与本地建筑劳务公司进行合作。”

2.删去该文件中第六点二十条(二十)“建筑业企业在本区经营未满5年(以资质迁入或取得时间起算)迁出本区的,退还前三年度申请获得的政府各项奖励,经营期满5年及以上迁出本区的,退还上一年度申请获得的政府各项奖励。”

2

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洞政发〔2020〕15号

CDTD00-2020-0007

废止

该文件部分内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决定予以废止。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级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