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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解读)
关于对《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使用生物醇油、环保油等醇基燃料的通告》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国内非法违法生产、经营醇基燃料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餐饮、酒店等行业使用醇基燃料不规范,安全隐患突出。为深刻吸取吉林长春“9·28”事故教训,全面加强醇基燃料的安全管理工作,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特出此通告。
二、制定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591号修订);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42号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第81号修订);
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666号修订)。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时间
自2022年10月20日起,全区范围内禁止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醇基燃料。
(二)具体措施
1.各部门及街道(乡镇)共同参与,对督促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等单位开展整改提升,及时主动靠前办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2.属地街道(乡镇)和相关部门定期上门开展督查,动态开展储存、使用环节的隐患排查治理,加强使用主体安全隐患整改,及时分析研判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优化工作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3.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加强醇基燃料危害性和安全使用宣传,督促餐饮场所企业和个人使用符合安全条件的燃料和燃烧器具。同时引导餐饮单位用液化石油气或闪点大于60℃的非危化品燃料油代替醇基燃料。
四、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解读人:郑锋利(常务副区长)
政策咨询电话:0577-56727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