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使用生物醇油、环保油等醇基燃料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2-10-23 09:39:00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 索引号:
  • 001008003006001/2022-56295
  • 文号:
  • 洞政发〔2022〕11号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外事办、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10-23

(负责人解读)

关于对《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使用生物醇油、环保油等醇基燃料的通告》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国内非法违法生产、经营醇基燃料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餐饮、酒店等行业使用醇基燃料不规范,安全隐患突出。为深刻吸取吉林长春“9·28”事故教训,全面加强醇基燃料的安全管理工作,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特出此通告。

二、制定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591号修订);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42号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第81号修订);

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666号修订)。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时间

自2022年10月20日起,全区范围内禁止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醇基燃料

(二)具体措施

1.各部门及街道(乡镇)共同参与,对督促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等单位开展整改提升,及时主动靠前办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2.属地街道(乡镇)和相关部门定期上门开展督查,动态开展储存、使用环节的隐患排查治理,加强使用主体安全隐患整改,及时分析研判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优化工作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3.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加强醇基燃料危害性和安全使用宣传,督促餐饮场所企业和个人使用符合安全条件的燃料和燃烧器具。同时引导餐饮单位用液化石油气或闪点大于60℃的非危化品燃料油代替醇基燃料。

四、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解读人:郑锋利(常务副区长)

政策咨询电话:0577-56727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