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头区“医保纾困•携手共富”
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22 08:41:11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 索引号:
  • 001008003006001/2022-56479
  • 文号:
  • 洞政办发〔2022〕43号
  • 阅读版: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外事办、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11-21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码:
  • CDTD01-2022-0007

CDTD01-2022-0007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洞头区“医保纾困·携手共富”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10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实施。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1日

 

 

洞头区“医保纾困·携手共富”实施方案

 

为健全防范化解困难群众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增强对困难群众基础性、兜底性保障,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医保纾困·携手共富”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21〕78号)及“扩中提低”专项行动决策部署,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我区现开展“医保纾困·携手共富”行动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聚焦防范化解困难群众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促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慈善救助等协同发展,实现预防监测早干预、合理诊疗降费用、参保缴费有资助、待遇支付有倾斜、精准保障有边界、多层保障有衔接,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适用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浙江省大救助平台中由各级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低保、低边和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对象,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以下统称困难群众);由医保部门认定为其他因病致贫返贫的支出型困难人员。
三、主要措施


除贯彻执行《温州市“医保纾困·携手共富”实施方案》中的“预防监测、降低费用、综合保障”三方面12项政策举措外,根据我区实际,补充完善措施如下:

(一)建“医保银行”统筹基金。设立具有公益性质的“洞头区慈善医疗救助共富基金”,主要用于困难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资助参保、临时医疗救助、高额医疗费用化解及精神障碍患者医中医疗救助。(牵头单位:区医疗保障分局、区慈善总会;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红十字会)

(二)完善残疾人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应保尽保、应享尽享政策。将全区所有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纳入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财政资助范围,全额由财政资助参保,个人无需缴费。(牵头单位:区残联;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医疗保障分局,各街道〈乡镇〉)

(三)延长因病致贫支出型困难人员追溯医疗救助政策时限。适用对象为新认定的因病纳入低保、低边的支出型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认定前6个月个人负担部分,按省医保政策实施救助后,追溯救助政策延长至认定前12个月,个人自负费用在3万元以上,按如下比例进行救助:3万元(含3万元)至10万元的,按10%给予救助;10万元(含10万元)至15万元的,按15%给予救助;超过15万元(含15万元)的,按20%给予救助,封顶5万元。在1个自然年度内每人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牵头单位:区医疗保障分局;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街道〈乡镇〉)

(四)建立健全高额化解机制。困难群众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四重医疗保障”后,年度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金额仍超5万元以上的个人负担部分化解至49500元的高额医疗费用化解工作。(牵头单位:区医疗保障分局;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残联、区红十字会、区慈善总会、区扶贫办,各街道〈乡镇〉)

(五)试行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基层诊疗优惠政策。辖区内医疗机构住院推行“先诊疗后付费”,免除住院押金;困难群众纳入家庭医生免费签约服务,免除家庭医生签约费;参与“两慢病”精细化管理升级版,每人每年最高可享受生化检查等体检套餐3500(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区医疗保障分局)

(六)实施“医疗救助一件事”改革。为有效掌握本辖区困难群众疾病发生、治疗和费用负担情况,及早发现因病致贫返贫风险,依托市“医疗救助一件事”改革平台,推进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件事”联办机制。(牵头单位:区医疗保障分局;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区残联)

(七)加强困难精神障碍患者救助。对符合医疗救助的对象,按照医中医疗政策,确保医疗救助政策落实到位。重视困难精神障碍患者的临时救助工作,对经医疗救助、医中医疗救助后生活依然有困难的对象,实施临时救助,在必要时,启动临时救助紧急程序,全力保障困难患者的基本生活。对于非特困、低保、低边的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患者,且有暴力倾向的,医保部门可参照低保对象待遇给予医中医疗救助。(牵头单位:区医疗保障分局;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残联,各街道〈乡镇〉)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有关部门要将防范化解困难群众因病致贫返贫工作作为共同富裕“扩中提低”支撑性举措之一,提高政治站位,纳入重要安排。我区将设立相应工作机构,区政府成立以区长为组长、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组织做好预警监测、高额费用化解、联动帮扶、“慈善医疗救助共富基金”设立及规范使用等工作,确保政策落地、待遇落实、群众得实惠。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部门要履行好自身职责,主动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建立健全教育、民政、财政、人社、卫健、医保、总工会、残联、红十字会等部门(机构),和慈善总会等相关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联席机制,各相关部门、单位结合共同富裕清单,按职责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帮扶救助。

(三)加强督查考核。将防范化解困难群众因病致贫返贫列入相关部门(单位)工作责任制目标考核内容,逐步建立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实行清单化管理、销号制落实、跟踪式考核,加大对各部门(单位)组织实施情况的督查力度,跟踪通报进展情况。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本通知自2022年12月23日起施行,待遇享受期自2022年1月1日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级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