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
解读《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2-12-13 16:12:55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 索引号:
  • 001008003006001/2022-56742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外事办、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12-13

(负责人解读)

解读《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浙政办发[2019]26号)等相关规定,我区发布了《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具体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区划适用于非道路移动机械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装有发动机的机械和可运输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法律依据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三)关于实施时间和区域

《通告》中规定自2023年1月8日起,划定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排气烟度检测结果未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本次划定的高排放禁用区具体范围如下:滨海大道—鸽梅线及其北侧山体—城西路—昌盛街—中心街—环岛公路—通港路—普陀路—化工路—中心街南侧山体—岭背西路—客南线—繁荣路—鸽隔线—客南线及其东侧山体——海霞路—文晖路—环岛公路—杨文路东侧山体—燕山路—滨海大道—海韵大道所构成的围合区域(不含边界道路)以及长坑中路—城西路—连港环岛公路—环岛公路—飘香路—长安路—长欣路—南塘北路—长盛路所构成的围合区域(不含边界道路)。

有关要求

(一)在高排放禁用区范围内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可以通过受理电话(联系电话:0577-63389818)或网上申报平台(浙里办“浙江省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环保平台”)完成申报登记工作,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

非道机械所有人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非道机械排放情况进行检测,并出具排放检测合格报告,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指具有CMA(中国计量认证)资质且资质项目包括排气烟度项的第三方检测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将联合交通运输、住建等其他主管部门不定期对禁用区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巡检抽查工作,对非道机械的申报登记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查、抽测。

温馨提示: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洞头分局对于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主动联系,可免费提供上门登记上牌服务。全程绝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关于管理要求: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予以处罚,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应予以配合。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本通告限制。

(三)关于违反《通告》的处罚措施: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洞头区人民政府

解读人:何莉平(区长)

政策咨询电话:0577-63389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