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2-12-13 16:04:57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 索引号:
  • 001008003006001/2022-56741
  • 文号:
  • 洞政发〔2022〕15号
  • 阅读版: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外事办、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12-08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码:
  • CDTD00-2022-0007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浙政办发〔2019〕26号)等相关规定,经区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划定我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为:滨海大道—鸽梅线及其北侧山体—城西路—昌盛街—中心街—环岛公路—通港路—普陀路—化工路—中心街南侧山体—岭背西路—客南线—繁荣路—鸽隔线—客南线及其东侧山体——海霞路—文晖路—环岛公路—杨文路东侧山体—燕山路—滨海大道—海韵大道所构成的围合区域(不含边界道路)以及长坑中路—城西路—连港环岛公路—环岛公路—飘香路—长安路—长欣路—南塘北路—长盛路所构成的围合区域(不含边界道路),具体范围见附图。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检测结果未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III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其他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予以处罚,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应予以配合。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本通告限制。

 

本通告自2023年1月8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附件∶洞头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范围图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8日


附件 

温州市洞头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范围图


 

 

主送: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级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