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坚持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 加快推进海岛共同富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5 10:01:18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 索引号:
  • 001008003006001/2022-56647
  • 文号:
  • 洞政发〔2022〕13号
  • 阅读版: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外事办、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12-01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码:
  • CDTD00-2022-0005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坚持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 加快推进海岛共同富裕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执行责任分工表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坚持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 加快推进海岛共同富裕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建设海岛乡村共同富裕,以科技强农、机械强农为核心动力,大力提升渔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全面促进我区现代渔农业高质量发展,在历年涉农有关政策整合优化的基础上,制定如下意见。

一、优化近海捕捞业

1.鼓励近海小型渔船拆旧建新。对船长12米以下(不含本数)且船龄8年以上的渔船,拆解后合规新建为钢质、新型材料(含玻璃钢、铝合金、聚乙烯材质)渔船的,新建船长10米(不含本数)以下的每艘补助3万元,新建船长10米以上且12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每艘补助5万元。

2.鼓励钓具作业发展。对船长24米以上的捕捞渔船,作业类型从其他类型申请为钓具作业并完成捕捞许可证办理的,给予奖励20万元;对申请制造钓具作业渔船并完成捕捞许可证办理的,除享受上级相关补助外,再给予奖励20万元。享受该政策的渔船3年内不得申请作业类型变更。

3.实施国内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对渔民和企业自愿退出海洋捕捞业,并注销渔业船舶证书证件,捕捞船收回功率指标补助8500元/千瓦、辅助船收回功率指标补助1600元/千瓦(具体按照减船转产实施方案执行)。

4.实施“千船引领、万船整治”工程。按照“安全、整洁、环保”的要求开展渔船船容船貌、安全设备、防污染设施和信息化等方面改造,对引领类渔船按照核定投入额80%给予补助,单船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整治类渔船按照核定投入额60%给予补助,单船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具体按照“千船引领 万船整治”工程实施方案要求执行)。

二、提升水产养殖业

5.鼓励工厂化养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新建鱼虾蟹贝陆地工厂化养殖的,购置并安装运行相关设备,按设备投资额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鼓励规模化养殖。对新增实施藻类养殖项目,面积超过1000亩且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按设施投资额的30%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增单体投资5000元以上的养殖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专项政策扶持。

7.鼓励育苗能力建设。对新增水产苗种工厂化繁育项目并取得育苗许可的,按设备及育苗池投资额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8.鼓励生态养殖改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当年新开展塑料浮子替代泡沫浮子,按投入总额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9.鼓励养殖新品种引进。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品种试养,按投入总额30%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三、做强渔农加工业

10.实施渔农产业强链补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建设渔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烘干等项目,当年度新增设备投资(含安装费和运费)5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50万元;对实施渔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当年度新增设备投资3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11.鼓励羊栖菜、紫菜、黄鱼等产品研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利用其提取物开发成功新产品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取得转让权等,产品通过具备检验检测资质的相关专业机构认证,每项给予奖励5万元。开展羊栖菜、紫菜、黄鱼等预制菜新产品研发成功面市,当年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给予产品开发一次性补助5万元;当年销售额超过200万元的,给予产品开发一次性补助8万元,并给予销售总额1%的叠加补助,叠加部分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强化农产品展示展销及品牌建设

12.培育渔农产业区域品牌。为打响洞头区域品牌,对在温州、杭州、上海等地级市以上的主城区新开设洞头海鲜餐饮形象店(面积在100以上),采用统一LOGO装修的,按投资额(含第一年租金)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对采用统一LOGO进行重新装修的,按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对新开设的渔农产品销售门店(面积在20以上)按照采用统一LOGO进行店招装修的,每家给予2万元奖励。

13.培育小吃经济。鼓励发展地方特色小吃产业,对采用统一LOGO装修,主营业务为洞头本地特色小吃餐饮的,纳入洞头小吃协会统一管理。新开设门店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按投资额(含第一年租金)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门店面积小于50平米的,按投资额(含第一年租金)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规范洞头特色小吃标准,个体、经营主体或行业协会通过挖掘洞头本地特色小吃,形成小吃产品系列(6个产品以上),有统一制作流程、配方标准、外观形态,并经专家评定具有推广价值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14.鼓励农产品展示展销。经区有关部门组织或推荐,参加市内、市外、省外涉农展销会(含地方特色小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个体,分别给予补助0.3万元/次、0.5万元/次、0.8万元/次;在精品区或特展区,并由企业单独装饰及品牌宣传的,再另补助1.5万元;参加本区范围内的各类展示展销活动(含地方特色小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个体,给予补助0.05万元/次。

15.深化“两菜一鱼”品牌影响力。对“两菜一鱼”经营主体使用洞头羊栖菜、洞头紫菜地理证明商标,“中国羊栖菜之乡”、“中国紫菜之乡”、“中国生态大黄鱼之乡”品牌进入央视、航空、高铁、机场等广告宣传平台的产品,按总加盟费用的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使用上述商标或品牌的产品在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按年销售单量总计在5万单(含)以上的(以平台单量数据统计为准),按每单1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加快扶持农业生产

16.鼓励发展绿色农业。对种植水稻的农业生产主体,给予补助200元/亩;对油菜种植10亩(含)以上的农业生产主体,给予补助100元/亩。鼓励农业适度规模、标准化生产,加快发展特色经济作物、中药材等,对连片生产面积在10亩以上的补助1000元/亩。鼓励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使用粮菜作物专用肥的,给予补助300元/吨;对应用商品有机肥的,给予补助300元/吨。

17.推进绿色健康农产品生产。对新获得无公害渔农产品一次性奖励1万元,新获得绿色食品认证和有机食品认证奖励2万元,到期再续证的奖励2万元;对新获得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证明商标的行业协会等商标所有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到期再续展成功的奖励2万元;对新通过市级“瓯越鲜风”生态渔场认定类验收的给予奖励2万元;对新通过省级健康养殖示范场验收的给予奖励3万元;对新通过国家级健康养殖示范场验收的给予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省级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新通过省级“肥药两制”改革或“兽用抗菌药减量化和饲料环保化”试点等省、市新型培育主体项目验收的示范农资店和农业生产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开展蔬菜农药、水产品药物残留速测500批次/年以上、1500批次/年以上、3000批次/年以上的检测(溯源)点的农业经营主体,经考核认定分别给予3元、5万元、7万元奖励。浙农码溯源补贴,经浙农码溯源系统全程溯源,进行统一溯源标识的,给予每个标识0.1元补贴,每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18.鼓励盘活耕地资源。支持村集体采取转包、租赁形式流转耕地用于农业生产,当年新签订面积在5亩以上、合同流转期在10年以上的,给予承包土地流入方每年补助500元/亩,且不高于当年土地租赁租金的60%,补助资金按就低原则计算,给予村级集体每年补助300元/亩,连续补贴2年。鼓励对抛荒耕地进行复垦种植粮、油、蔬菜、绿肥、牧草等作物的,对抛荒耕地实施代耕代种的村经济合作组织或农业生产主体一次性给予补助1000元/亩。

19.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对购买符合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投饵、起捕、网衣清洗、藻类打桩及收割等农机具,参照中央财政补贴额给予同额奖励。

20.提升发展生态畜牧。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对符合生态环保和用地要求,并通过验收的新建、改建畜禽养殖场,粪污类设施按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其它生产设施设备按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万元。

21.提质休闲渔农业发展水平。鼓励村集体、企业、专业合作社投资建设农业采摘、观光农业、农地彩化、近岸海钓等休闲渔农业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发展“一村一品”农业项目,对当年新增投资20万元以上的,按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万元。

六、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2.鼓励创建示范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企业被新认定为市、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奖励。被新认定为市、区级示范性合作社(含联合社)的,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的奖励,各级示范性合作社(含联合社)当年通过复检的,给予0.3万元的奖励。家庭农场被新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给予0.5万元的奖励。鼓励农家乐高品质发展,当年被评为三、四、五星农家乐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新评定为市级以上示范性合作社或特色产业农合联,且社员(会员)常年保持在50人以上,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有固定场所、有开展正常业务的、制度健全的,经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3.规范发展“三位一体”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合联组织创成省级现代农业服务中心(为农服务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创成市级“三位一体”示范性乡镇农合联、市级示范性产业农合联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评定为市级示范性“三位一体”农村合作组织的,给予0.5万元奖励。涉农服务企业、区级示范性(含)以上合作社(联合社)开展产业项目建设,当年投资在10万元(含)以上,按当年项目投资额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万元。

七、促进农村电商提质增效

24.培育农村电商主体。对首次应用电子商务渠道销售我区农产品及农副产品的经营主体,年交易额在2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经营销售农产品及农副产品且年销售规模达到 50 万元、10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万元、3万元、5万元、10 万元。对我区企业在第三方平台开店,销售农产品及农副产品且年单量达到 2000单的,每单补助2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25.支持物流配套体系建设。对完成建设、提升、优化的农副产品物流仓储中心、冷链体系等,按当年度实际投入的2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 25 万元。对涉农电商企业租用冷冻冷藏相关流通设施设备等,给予当年租金20%、最高10万元的补助。

26.支持直播助农。对在洞头区注册的 MCN 机构,为本区企业经营农产品及农副产品直播年带货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对签约网红年带货量 100 万元的给予单个网红一次性奖励2万元。

27.支持网销农产品品牌质量建设。对具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产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SC认证等质量认证且应用电子商务平台销售额超过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

28.支持农村电商新模式推广。推动农产品及农副产品新零售应用,对农业基地、合作社、线下商超、村级服务站等线下实体开展农产品及农副产品上行,年线上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给予经营主体年线上销售额3%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全面推广“电商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电商企业与专业合作社或农户签订2年及以上稳定购销协议且年采购额达5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在合作的专业合作社或农户网销采购额5%以内、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举办本地农产品及农副产品线上线下促销活动,按照承办机构实际投入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29.支持电商人才培育。对当年新录用大学专科以上电子商务专业毕业生2名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销售农产品及农副产品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每名一次性奖励1万元。

30.支持农产品电商创业就业。对新开设网店当年农产品及农副产品销售额达到1万元以上的给予0.2万元一次性奖励,其物流快递1万件以上,费用按照每单1元给予补贴,最高奖补不超过5万元。

八、加大金融扶持

31.提升渔业保险参保率。对在洞头登记在册的渔船以及取得养殖证的企业合作社和养民参加雇主责任互保、渔船互保和养殖互保的,在上级补助基础上再按应缴保费20%给予补助。

32.拓宽金融支持渠道。鼓励洞头本地大学生创业带就业,对新投资渔农业种养殖业、加工业、线上销售的,给予30%贷款贴息,贴息时限3年,最高累计贴息5万元。

33.支持特色渔业产业发展。实施“两菜特色产业贷”担保费补贴,农户、养殖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合联会员,在金融机构贷款用于紫菜、羊栖菜养殖的,其当年贷款担保费给予100%补贴。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

2.关于资金申报拨付和兑现时间。本政策提出的奖励或补助资金每年度申报期为1-10月份,每个项目具体申报时间以职能部门通知为准,10月以后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安排在次年1-3月兑付。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对象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对象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区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享受补助的项目三年内不得转让,否则区政府有权收回相关奖励补助资金。本政策与市级或区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对象(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4.根据洞头实际,关于享受本政策奖补资金总额的对象不受地方贡献度的限制,同时,不受“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结果限制。

    5.关于农业招商引资。培育新兴渔农业,鼓励内外资、工商资本投向现代农业、设施农业、田园综合体等,农业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6.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时间自202211日起,有效期至20241231日。其他我区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对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我区全面贯彻落实,以最大力度支持渔农业发展。


 


附件

执行责任分工表

序号

条款对应的工作内容

责任单位

责任类型

优化近海捕捞业


1

鼓励近海小型渔船拆旧建新


(1)

受理船长在12米以下的渔船拆旧建新的补助

区农业农村局

受理

2

鼓励钓具作业发展


(1)

受理船长24米以上的捕捞渔船作业类型从业其他类型申请为钓具作业并完成捕捞许可证办理的补助

区农业农村局

受理

(2)

受理制造钓具作业渔船并完成捕捞许可证办理补助

3

实施国内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


(1)

受理注销渔业船舶证书证件,收回功率指标的补助

区农业农村局

受理

4

实施“千船示范、万船整治”工程


(1)

受理按照“安全、整洁、环保”的要求开展渔船船容船貌、安全设备、防污染设施和信息化等方面改造的补助

区农业农村局

受理

提升水产养殖业


5

鼓励工厂化养殖


(1)

受理新建鱼虾蟹贝陆地工厂化养殖的,购置并安装运行相关设备的补助

区农业农村局

受理

6

鼓励规模化养殖


(1)

受理新增实施藻类养殖项目的补助

区农业农村局

受理

(2)

受理新增实施藻类养殖项目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养殖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专项政策扶持

7

鼓励育苗能力建设


(1)

受理新增水产苗种工厂化繁育项目并取得育苗许可的补助

区农业农村局

受理

8

鼓励生态养殖改造


(1)

受理开展塑料浮子替代泡沫浮子的补助

区农业农村局

受理

9

鼓励养殖新品种引进


(1)

受理新品种试养成功并示范推广的奖励

区农业农村局

受理

做强渔农加工业


10

实施渔农产业强链补链


(1)

受理建设渔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烘干等项目当年度新增投资设备的补助

区农业农村局

受理

(2)

受理实施渔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当年度新增投资设备的补助

11

鼓励羊栖菜、紫菜等产品研发


(1)

受理利用羊栖菜、紫菜等提取物开发成功新产品的奖励

区农业农村局

受理

(2)

受理羊栖菜、紫菜、黄鱼等预制菜新产品研发成功面市销售额补助

区农业农村局

受理

强化农产品展示展销及品牌建设


12

培育渔农产业区域品牌


(1)

受理在温州、杭州、上海等地市级以上主城区新开设洞头海鲜餐饮形象门店的补助

区农业农村局

受理

(2)

受理在温州、杭州、上海等地市级以上主城区采用统一LOGO进行重新装修的补助

(3)

受理新开设的水产品销售门店按照采用统一LOGO进行店招装修的补助

13

培育小吃经济


(1)

受理新开设小吃门店的补助

区供销社

受理

(2)

受理挖掘洞头本地特色小吃,形成小吃产品系列(6个产品以上)的补助

14

鼓励农产品展示展销


(1)

受理参加市内、市外、省外涉农展销会的补助

区农业农村局

受理

(2)

受理在精品区或特展区需要企业单独装饰及品牌宣传的补助

(3)

受理参加本区范围内的各类展销活动(含地方特色小吃)的补助

区供销社

受理

15

深化“两菜一鱼”品牌影响力


(1)

受理洞头地理证明商标或品牌进入省视、航空、高铁、机场等广告宣传平台的产品的补助

区供销社

受理

(2)

受理洞头地理证明商标或品牌的产品在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补助

加快扶持农业生产


16

鼓励发展绿色农业


(1)

受理种植水稻、油菜补助

区农业农村局

受理

(2)

受理发展特色经济作物、中药材等的补助

(3)

受理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的补助

17

推进绿色健康农产品生产


(1)

受理蔬菜农药、水产品检测(溯源)点的奖励

区农业农村局

受理

(2)

受理新获无公害产品认证、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及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到期再续证的奖励

(3)

受理新获得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证明商标及到期再续展成功的奖励

区农业农村局

区供销社

(4)

受理新通过市级“瓯越鲜风”生态渔场认定类验收的奖励

区农业农村局

(5)

受理通过国家、省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奖励

(6)

受理新获得省级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的奖励

(7)

受理对新通过省级“肥药两制”改革或“兽用抗菌药减量化和饲料环保化”试点等省、市新型培育主体项目验收的奖励

(8)

受理浙农码溯源系统全程溯源,进行统一溯源标识的补助

区农业农村局

18

鼓励盘活耕地资源


(1)

受理新增的承包土地流入方及村级集体的补贴

区农业农村局

受理

(2)

受理抛荒地复垦开发的补助

19

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1)

受理新购买符合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农机具

区农业农村局

受理

20

提升发展生态畜牧


(1)

受理新建、改建畜禽养殖场的设施设备补助

区农业农村局

受理

21

提质休闲渔农业发展水平


(1)

受理村集体、企业、专业合作社投资建设农业采摘、观光农业、农地彩化、近岸海钓、发展“一村一品”等休闲渔农业项目的补助

区农业农村局

受理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2

鼓励创建示范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1)

受理农业企业被新认定为市、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奖励

区农业农村局

受理

(2)

受理合作社被新认定为市、区级示范性合作社(含联合社)及各级示范合作社(含联合社)当年通过复检的奖励

区供销社

受理

(3)

受理家庭农场被新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奖励

区农业农村局

受理

(4)

受理农家乐被新当年被评为三、四、五星级的奖励

(5)

受理被评定为市级以上示范性合作社或特色产业农合联及通过相关条件验收的奖励

区供销社

受理

23

规范发展“三位一体”合作组织


(1)

受理评定为省级现代农业服务中心(为农服务中心)的奖励

区供销社


(2)

受理评定为市级“三位一体”示范性乡镇农合联、市级示范性产业农合联的奖励


(3)

受理评定为市级示范性“三位一体”农村合作组织的奖励

受理

(4)

受理涉农服务企业、区级示范性(含)以上合作社(联合社)开展产业项目建设的补助

促进农村电商提质增效


24

培育农村电商主体


(1)

受理首次应用电子商务渠道销售我区农产品及农副产品的补助

区农业农村局

受理

(2)

受理经营销售农产品及农副产品且年销售规模达到的补助

(3)

受理我区企业在第三方平台开店,销售农产品及农副产品且年单量达到 2000 单的补助

25

支持物流配套体系建设


(1)

受理完成建设、提升、优化的农副产品物流仓储中心、冷链体系等的补助

区农业农村局

受理

(2)

受理涉农电商企业租用冷冻冷藏相关流通设施设备的补助

26

支持直播助农


(1)

受理在洞头区注册的 MCN 机构,为本区企业经营农产品及农副产品直播年带货50 万、100万、200万、300万的补助

区农业农村局

受理

(2)

受理签约网红年带货量 100 万的补助

27

支持网销农产品品牌质量建设


(1)

受理经营主体具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产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SC认证等质量认证且应用电子商务平台销售额超过 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的补助

区农业农村局

受理

28

支持农村电商新模式推广


(1)

受理推动农产品及农副产品新零售应用,对农业基地、合作社、线下商超、村级服务站等线下实体开展农产品及农副产品上行的补助

区农业农村局

受理

(2)

受理推广“电商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电商企业与专业合作社或农户签订2年及以上稳定购销协议且年采购额达50万元以上的补助

(3)

受理举办本地农产品及农副产品线上线下促销活动的补助

29

支持电商人才培育


(1)

受理当年新录用大学专科以上电子商务专业毕业生2名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销售农产品及农副产品的补助

区农业农村局

受理

30

支持农产品电商创业就业


(1)

受理新开设网店当年农产品及农副产品销售额达到1万元以上及其物流快递1万件以上的补助

区农业农村局

受理

加大金融扶持


31

提升渔业保险参保率


(1)

受理在洞头登记在册的渔船以及取得养殖证的企业合作社和养民参加雇主责任互保、渔船互保和养殖互保的补助

区农业农村局

受理

32

拓宽金融支持渠道


(1)

受理洞头本地大学生创业,新投资渔农业种养殖业、加工业、线上销售的补助

区农业农村局

受理

33

支持特色渔业产业发展


(1)

受理金融机构贷款用于紫菜、羊栖菜养殖的补贴

区供销社

受理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级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