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洞头区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北岙街道等7个街道(乡镇)行使的公告》
一、制定背景
为积极稳妥、扎实有序地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进基层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委发〔2022〕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温州市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方案》(温委办发〔2022〕30号)等文件精神,“一支队伍管执法”行政执法改革作为全区“大综合一体化”改革牵一发动全身的突破口,积极探索、有序推动各项改革措施落地,拟将部分洞头区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北岙街道等7个街道(乡镇)行使,以赋权形式开展“一支队伍管执法”工作。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51号)
3.《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委发〔2022〕13号)
4、《温州市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方案》(温委办发〔2022〕30号)
三、主要内容
1、自2022年9月2日起,北岙街道办事处、灵昆街道办事处、大门镇人民政府、东屏街道办事处、元觉街道办事处、霓屿街道办事处、鹿西乡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以自身名义行使教育、公安、自然资源、林业、建设、水行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农村环境卫生、消防救援、农业农村等15个领域119项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区政府将对街道(乡镇)具体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2、区级部门和街道(乡镇)在各自权限内依法依规履职,涉及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区级部门依法管辖,街道(乡镇)应及时移送。区级部门与乡镇(街道)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有争议的,区政府应及时协调,必要时指定管辖。
3、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由业务主管部门承担行业行政的监管职责,加强业务指导,制定办案指引等执法标准,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支持。各街道(乡镇)统筹管理、依法依规开展辖区内行政执法活动,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对于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举报或投诉,适用首问责任原则,首先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予以处理。
4、2022年9月2日前已立案未结案案件和历史遗留案件仍由原县级部门继续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 读 人:张杰
政策咨询电话: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科,咨询电话:0577— 63388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