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方面 | 具体划转执法事项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案由) | 违则 | 罚则 | 事项来源 | 职责边界 | 适用范围 |
一、教育1项 |
1 | 教育行政 | 全部 | 330205003000 | 对违反国家教育法或民办教育促进法,违规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 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 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 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 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 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 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 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 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 行政部门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 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二、公安3项 |
1 | 人行道违 法停车 | 部分(划转人行道 违法停车的处罚) | 330209028001 | 人行道违法停 车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五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 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 停车泊位除外。”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 六项“(六)不按规定临时停车影响其 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第七十四条 第二款“因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七) 项和第(九)项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 的,处二百元罚款。”、第七十六条第 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三)不 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的。”、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因有前款 第(一)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造成 交通事故的,处二百元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 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属于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责任的,处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六)不按规定临时停车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因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二百元罚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三)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柄和行人通行的。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因有前款第(一)项至第(八)项 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二百元罚款。”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业务 主管部门发现的,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2 | 公安 | 全部 | 330209826000 | 对在人行道违法停放非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省二批划转事项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在人行道违法停放非机动车”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中发现“在人行道违法停放非机动车”的,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3 | 公安 | 全部 | 330209896000 | 对擅自在人行道设置、占用、撤除停车泊位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根据道路交通需求,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城镇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限定停车时间,但不得在盲道及其配套设施所在的地方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八十六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省二批划转事项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擅自在人行道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中发现“擅自在人行道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或案件线索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三、自然资源7项 |
1 | 城乡规划 | 全部 | 330215041001 | 未取得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 进行建设的行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 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 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 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營部门或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 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 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逬行 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 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 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 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 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 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 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措施消 除影响的情形。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 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 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 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 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 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 确定。”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 一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逬行 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 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 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 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 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 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 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 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 响的情形:(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 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二)超过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高度且超出 合理误差范围的(三)侵占城市道路、 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 公共场所用地的(四)在巳竣工验收的 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 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五) 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第三款“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款“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 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 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2 | 城乡规划 | 全部 | 330215041002 | 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 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 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 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 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 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 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逬行 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 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 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 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 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 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 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措施消 除影响的情形。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 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 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 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 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 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 确定。”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 一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 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 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 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 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 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 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 响的情形:(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 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二)超过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高度且超出 合理误差范围的(三)侵占城市道路、 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 公共场所用地的(四)在已竣工验收的 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 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五) 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 形" 第三款“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合 理误差范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款“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收入按 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 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 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 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 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 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3 | 城乡规划 | 全部 | 330215040001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 临时建设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 四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 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 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 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 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 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 将相关情况告知业务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4 | 城乡规划 | 全部 | 330215040002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 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 四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 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 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 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 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 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 的;”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 将相关情况告知业务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5 | 城乡规划 | 全部 | 330215040003 |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 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 四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 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 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 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 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 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 限不拆除的。”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 将相关情况告知业务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6 | 城乡规划 | 全部 | 330215073000 | 对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行政处 罚 |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临时 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 准,并按照城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交 纳土地收益金。” |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房 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确定的房屋用途的,由城市、县人民政 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 将相关情况告知业务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7 | 城乡规划 | 全部 | 330215067000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 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建设项目施工 或者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 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 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明确临时用地 用途、期限以及允许建设的范围、建筑 高度、建筑用途等临时建设要求。临时 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用地期限 届满而建设项目尚未竣工或者地质勘 查尚未完成确需延期使用临时用地的, 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 机关申请延期。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确定的临时用地用途和建筑用途不得改变。” |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建 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 的建筑用途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 将相关情况告知业务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六、林业4项 |
1 | 风景 名胜区 | 全部 | 330264043001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景物、设施上刻 划、涂污行为的行政处罚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 项“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 动:(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 污;”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 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 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 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 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 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 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业务 主管部门发现的,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2 | 风景 名胜区 | 全部 | 330264052001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未经批准设置、 张贴商业广告的行政处罚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 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 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 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 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 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逬行 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 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 将相关情况告知业务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3 | 风景 名胜区 | 全部 | 330264086000 | 对在风景名胜区明令禁止的区域游 泳、游玩、攀爬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三条 第五项“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行 为:(五)在明令禁止的区域游泳、游 玩、攀爬” |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在明令禁止的区域游泳、游玩、攀爬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 将相关情况告知业务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4 | 风景 名胜区 | 全部 | 330264088000 | 对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和其他景 区违反规定饲养家畜家禽的行政处 罚 |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三条 第六项“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行 为:(六)在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违反 规定饲养家畜家禽” |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四条 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 规定,在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违反规定 饲养家畜家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 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百元以下的 罚款。”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业务 主管部门发现的,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五、建设73项 |
1 | 城市绿化 | 全部 | 330217116000 | 对违法改变绿 化规划、绿化 用地使用性质 的行政处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 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 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 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 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任何单位 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 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 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 建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占用或改变 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 建设(园林)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 或改变绿地的,实行就近易地绿化,并 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惩罚性)。因 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 地的,须经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临时 占用手续,并限期恢复原状;其中涉及 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及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造成损失 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补偿性)" |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八 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违法占 用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以及临时占用绿 化用地超过批准时间的,由县级以上住 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处以 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绿化补偿费的1至3 倍罚款。”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 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2 | 城市绿化 | 全部 | 330217180000 | 对未经同意擔 自占用城市绿 地及占用超过 批准时间的行 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任何单位 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 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 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 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 建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占用或改变 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 建设(园林)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 或改变绿地的,实行就近易地绿化,并 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惩罚性)。因 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 地的,须经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临时 占用手续,并限期恢复原状;其中涉及 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及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造成损失 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營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补偿性)"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未经同 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 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八 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违法占 用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以及临时占用绿 化用地超过批准时间的,由县级以上住 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处以 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绿化补偿费的1至3 倍罚款。”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 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3 | 城市绿化 | 部分(吊销营业执 照的处罚除外) | 330217227000 | 对在公园绿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经营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园绿地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 点、设立广告牌等,应当在公园绿地管 理单位指定的地点,并遵守公园绿地營 理的有关规定。" |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九 条“在公园绿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服务摊 点或广告经营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 反公园绿地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 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 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住房和 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提请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 将相关情况告知业务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4 | 城市绿化 | 全部 | 330217138001 | 对依树盖房、 搭棚、架设天 线的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任何单位 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 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 其他补救措施“。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 的行为:(一)依树盖房、搭棚、架设 天线;”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 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 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 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 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四)损 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 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 以处100元以上10Q0元以下的罚款。”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业务 主管部门发现的,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5 | 城市绿化 | 全部 | 330217138002 | 对在绿地内放 牧、堆物、倾 倒废弃物的行 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项“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 绿化设施的行为:(二)在绿地内放牧、 堆物、倾倒废弃物;” |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 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 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业务 主管部门发现的,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6 | 城市绿化 | 全部 | 330217138003 | 对进入设有明 示禁止标志的 绿地的行政处 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任何单位 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 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 其他补救措施”。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 的行为:(一)依树盖房、搭棚、架设 天线;(二)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 倒废弃物;(三)逬入设有明示禁止标 志的绿地;(四)破坏草坪、绿篱、花 卉、树木、植被;(五)其他损坏城市 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 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 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 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 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四)损 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 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 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业务 主管部门发现的,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7 | 城市绿化 | 全部 | 330217138004 | 对破坏草坪、 绿篱、花卉、 树木、植被的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项“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 绿化设施的行为:(四)破坏草坪、绿 篱、花卉、树木、植被;” |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 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 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业务 主管部门发现的,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8 | 城市绿化 | 全部 | 330217138005 | 对其他损坏城 市绿地和绿化 设施的行为的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任何单位 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 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 其他补救措施”。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 的行为:(一)依树盖房、搭棚、架设 天线;(二)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 倒废弃物;(三)逬入设有明示禁止标 志的绿地;(四)破坏草坪、绿篱、花 卉、树木、植被;(五)其他损坏城市 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 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 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 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 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四)损 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 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 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业务 主管部门发现的,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9 | 城市绿化 | 全部 | 330217171000 | 对未经批准撞 自砍伐城市树 木的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任何单位 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 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 其他补救措施。”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二 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 中的树木,确需砍伐的,必须经县级以 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并应当补植树木。造成损失的, 应当向树木所有者依法赔偿损失,对城 市绿地资源有损害的,还应当向住房和 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 化补偿费。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树木危 及城市交通、管线安全,必须砍伐树木 的,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可先行合理 处置,但应在48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住房 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绿 地管理单位补办相关手续。住房和城乡 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 位因公共设施建设或管理工作需要,确 需砍伐树木的,应当在其影响范围内进 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并报同级人民 政府批准。”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 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 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 的;”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 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并可处以树木价值1至5倍的罚款:(一) 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业务 主管部门发现的,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10 | 房地产业 | 全部 | 330217228001 | 对将没有防水 要求的房间或 者阳台改为卫 生间、厨房间 的行政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款第(二)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二)将没有防 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 房间;"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 八条第(一)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 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 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 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 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 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 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11 | 房地产业 | 全部 | 330217189000 | 对未经城市规 划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在住 宅室内装饰装 修活动中搭建 建筑物、构筑 物的,或者擅 自改变住宅外 立面、在非承 重外墙上开 门、窗的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 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 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 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 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 六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 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 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 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 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 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 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 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 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12 | 市容环境 卫生 | 全部 | 330217201000 | 对建设单位未 对暂时不能开 工的建设用地 的裸露地面进 行覆盖,或者 未对超过三个 月不能开工的 建设用地的裸 露地面进行绿 化、铺装或者 遮盖的行政处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六十九条第五款“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 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 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 装或者遮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 将相关情况告知业务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13 | 市容环境 卫生 | 全部 | 330217240001 | 对施工工地未 设置硬质密闭 围挡,或者未 采取有效防尘 降尘措施的行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 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 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 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 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 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 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逬行 资源化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 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 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 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 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 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 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 将相关情况告知业务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14 | 市容环境 卫生 | 全部 | 330217240002 | 对建筑土方、 工程渣土、建 筑垃圾未及时 清运,或者未 采用密闭式防 尘网遮盖的行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 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 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 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 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 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 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 资源化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 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 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 停工整治:(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 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 式防尘网遮盖的。”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 将相关情况告知业务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15 | 市容环境 卫生 | 全部 | 330217216000 | 对单位和个人 未分类投放生 活垃圾的行政 处罚 | 《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 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或者将生 活垃圾中的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等交给 专门的回收经营者。” | 《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 十五条规定,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 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 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 款。"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业务 主管部门发现的,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16 | 市容环境 卫生 | 全部 | 330217168000 | 对生活垃圾分 类投放管理责 任人未履行生 活垃圾分类投 放管理责任的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 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建 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 理制度,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的监督检查;(二)开展生活垃圾 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 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 器;(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实行中转收 集、运输的,分类运送至指定收集站 (点);(五)督促生活垃圾收集、运 输单位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 《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 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 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 款。”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 将相关情况告知业务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17 | 市容环境 卫生 | 全部 | 330217267000 | 对生活垃圾收 集.运输单位 对分类投放的 生活垃圾混合 收集、运输的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生活垃圾收集、运输 单位应当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及时 运输至规定的处置地点,不得将分类投 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确因缺 乏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暂时需 要混合收集、运输的,应当明确期限并 向社会公告。” | 《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分 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 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 款。"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 将相关情况告知业务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18 | 市容环境 卫生 | 全部 | 330217197001 | 对主要街道和 重点地区临街 建筑物阳台 外、窗外、屋 顶吊挂或者堆 放有关物品的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 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 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 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 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 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主要街道和重点 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 不得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危及安全 的物品。”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 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營部门 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 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 罚款:(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 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 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违反前两款规定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 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19 | 市容环境 卫生 | 全部 | 330217197002 | 对主要街道和 重点地区临街 建筑物外立面 安装窗栏、空 调外机、遮阳 篷等不符合有 关规范要求的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主要街道和重点 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空调 外机、遮阳篷等,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 求,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违反前两款规定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业务 主管部门发现的,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20 | 市容环境 卫生 | 全部 | 330217197003 | 对在树木、地 面、电杆、建 筑物、构筑物 或者其他设施 上任意刻画、 涂写、张贴的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 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 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 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批准。”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 写、张贴。”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 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 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 罚款:(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 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 张贴宣传品等的;”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二 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 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 款。"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业务 主管部门发现的,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21 | 市容环境 卫生 | 全部 | 330217197004 | 对随地吐痰、 便溺的行政处 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 十二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 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 和烟头等废弃物。”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民应 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 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 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 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 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违反前款第(一) 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 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前款第 (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处二百 元以下的罚款。”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业务 主管部门发现的,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22 | 市容环境 卫生 | 全部 | 330217197005 | 对乱扔果皮、 纸屑、烟蒂、 饮料罐、口香 糖、塑料袋等 废弃物的行政 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 十二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 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 和烟头等废弃物。”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公民应 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 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 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 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 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 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违反前款第(一) 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 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前款第 (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处二百 元以下的罚款。”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业务 主管部门发现的,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23 | 市容环境 卫生 | 全部 | 330217197006 | 对乱倒生活垃 圾、污水、粪 便的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 十八条第二款“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 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 倾倒垃圾、粪便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公民应 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 十四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營部门 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 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 罚款:(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 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违反前款第(一) 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 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前款第 (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处二百 元以下的罚款。"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业务 主管部门发现的,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24 | 市容环境 卫生 | 全部 | 330217175000 |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 境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同意擅 自设置大型户 外广告影响市 容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大型户外广告的 设置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十九条第五款“违反本条第二款 规定,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 容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 改正或者拆除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业务 主管部门发现的,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25 | 市容环境 卫生 | 全部 | 330217248002 | 对单位和个人 在城市道路、 公园绿地和其 他公共场所公 共设施上晾 晒、吊挂衣物 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 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路牌等公共 设施上晾應、吊挂衣物。”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违反前两款规定 的,责令改正:其中,对违反本条第一 款规定,拒不改正的,对设置或者管理 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业务 主管部门发现的,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26 | 市容环境 卫生 | 全部 | 330217181000 | 对擅自占用城 市人行道、桥 梁、地下通道 以及其他公共 场所设摊经 营、兜售物品 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 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 物品。”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十七条第五款“违反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 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业务 主管部门发现的,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27 | 市容环境 卫生 | 全部 | 330217211000 | 对沿街和广场 周边的经营者 擅自超出门、 窗进行店外经 营、作业或者 展示商品的行 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沿街和广场周边 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 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违反前两款规定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一 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本 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 千元以下的罚款。"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业务 主管部门发现的,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28 | 市容环境 卫生 | 全部 | 330217225000 | 对从事车辆清 洗或者维修、 废品收购、废 弃物接纳作业 的单位和个人 未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污水外 流或者将废弃 物向外洒落的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从事车辆清洗或 者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 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 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洒落,保持周围 环境整洁。”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违反前两款规定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一 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本 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 千元以下的罚款。"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业务 主管部门发现的,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29 | 市容环境 卫生 | 全部 | 330217260000 | 对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的户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户外广告设施以 及非广告的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 画廊、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 型等户外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 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违反本条第一款 规定设置户外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 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 除的,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单位处一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户 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 以下的罚款。”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业务 主管部门发现的,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30 | 市容环境 卫生 | 全部 | 330217265000 | 对户外设施的 设置单位未做 好日常维护保 养等管理工作 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十九条第三款“户外设施的设置 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雄护和保养, 保持其整洁、完好;图案、文字、灯光 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的,应 当及时修复。”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十九条第六款“违反本条第三款 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 将相关情况告知业务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31 | 市容环境 卫生 | 全部 | 330217179000 | 对不按照规定 路线、时间清 运建筑垃圾, 沿途丢弃、遗 撒、随意倾倒 的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 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 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 撤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 筑垃圾。”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 定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 筑垃圾,防止污染环境。处置建筑垃圾 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 建筑垃圾,不得沿途丢弃、遗撤、随意 倾倒。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 当堆放到指定的地点。”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 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撤建筑垃圾的,由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 本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规定的路线、时 间清运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处五百 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沿途丢弃、 遗撤、随意倾倒的,责令限期清理;逾 期不清理的,可以代为清理,所需费用 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款“违反本条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业务 主管部门发现的,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32 | 市容环境 卫生 | 全部 | 330217258000 | 对居民装修房 屋产生的建筑 垃圾未堆放到 指定地点的行 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居民装修房屋 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到指定的地 点。”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二十九条第五款“违反本条第三 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 的,可以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 为人承担,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业务 主管部门发现的,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33 | 市容环境 卫生 | 全部 | 330217204000 | 对饲养家畜家 禽和食用鸽影 响市容和环境 卫生的行政处 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城市建成区内 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 畜家禽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 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违反本条第一 款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饲养的家 畜家禽和食用鸽,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 百元以下的罚款。"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业务 主管部门发现的,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34 | 市容环境 卫生 | 全部 | 330217230000 | 对饲养人未及 时清理宠物在 城市道路和其 他公共场地排 放的粪便,饲 养宠物和信鸽 污染环境的行 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饲养宠物和信 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和 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 即时清除。”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三十四条第五款“违反本条第三 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 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业务 主管部门发现的,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35 | 市容环境 卫生 | 全部 | 330217182000 | 对随意倾倒、 抛洒、堆放城 市生活垃圾的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 四款“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 市生活垃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 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 单位处以5000%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 款。"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业务 主管部门发现的,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36 | 市容环境 卫生 | 全部 | 330217874000 | 对施工单位将 建筑垃圾交给 个人或者未经 核准从事建筑 垃圾运输的单 位处置的行政 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 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 位运输。"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 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 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业务 主管部门发现的,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37 | 市容环境 卫生 | 全部 | 330217438000 | 对未经核准擅 自处置建筑垃 圾或者处置超 出核准范围的 建筑垃圾的行 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 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 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 方可处置。”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 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 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 将相关情况告知业务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38 | 市容环境 卫生 | 全部 | 330217014000 | 对随意倾倒、 抛撒或者堆放 建筑垃圾的行 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撤 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撤或者 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 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业务 主管部门发现的,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39 | 市政公用 | 全部 | 330217238006 | 对擅自在桥梁 或者路灯设施 上设置广告牌 或者其他挂浮 物的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 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 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 条第二项“(二)擅自在桥梁范围内设 置广告牌、悬挂物,以及占用桥孔、明 火作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 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 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 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 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 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 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 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 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 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 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 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 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 手续的。”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 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 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业务 主管部门发现的,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40 | 市政公用 | 全部 | 330217238007 | 对其他损害、 侵占城市道路 的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 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 为。”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 条第六项“(六)其他损害、侵占桥梁 的行为。;”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 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營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 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 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 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 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 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 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 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 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 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 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 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 手续的。”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 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 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业务 主管部门发现的,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41 | 市政公用 | 全部 | 330217238008 | 对擅自占用或 者挖掘城市道 路、修筑出入 口、搭建建筑 物或者构筑 物、明火作业、 设置路障的行 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 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 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 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 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 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 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 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 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 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 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 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 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 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 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 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 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业务 主管部门发现的,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42 | 市政公用 | 全部 | 330217238009 | 对在道路上打 砸硬物,碾压、 晾應农作物和 其他物品的行 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 条第二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 为:(二)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压、 晾應农作物和其他物品;”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 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 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 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 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 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 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 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 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營线,不 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 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 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 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 手续的。”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 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 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业务 主管部门发现的,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43 | 市政公用 | 全部 | 330217238010 | 对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 条第三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 为:(三)车辆裁物拖刮路面,履带车、 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 道路上行驶;"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 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 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 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 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 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 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 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 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 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 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 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 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业务 主管部门发现的,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44 | 市政公用 | 全部 | 330217238011 | 对在道路上排 放污水,倾倒 垃圾和其他废 弃物,以及堆 放、焚烧、洒 漏各类腐蚀性 物质的行政处 罚 |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 条第四项“(四)在道路上排放污、废 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堆放、焚 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 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營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 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 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 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 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 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 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 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 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 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 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 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 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 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业务 主管部门发现的,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45 | 市政公用 | 全部 | 330217238012 | 对在道路上搅 拌水泥、砂浆、 混凝土,以及 从事生产、加 工、冲洗等可 能损坏道路的 各种作业的行 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 条第五项“(五)在道路上搅拌水泥、 砂浆、混礙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 洗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 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營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 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 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 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 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 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 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 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 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 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 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 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 手续的。”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 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 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业务 主管部门发现的,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46 | 市政公用 | 全部 | 330217238013 | 对机动车在非 指定的城市道 路上试刹车、 停放以及在人 行道上行驶的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 条第六项“(六)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 市道路上试刹车、停放以及在人行道上行驶;”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 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 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 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 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 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 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 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 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 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 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 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 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 手续的。”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 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 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业务 主管部门发现的,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47 | 市政公用 | 全部 | 330217238014 | 对在道路、路 肩和道路两侧 挖掘取土的行 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 条第七项“(七)在道路、路肩和道路 两侧挖掘取土;"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 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 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 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 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 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 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 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 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 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 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 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 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 手续的。”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 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 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业务 主管部门发现的,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48 | 市政公用 | 全部 | 330217213004 | 对占用城市道 路期满或者挖 掘城市道路 后,不及时清 理现场的行为 的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因 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 经市政H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 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 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 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 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 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 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 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 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 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 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 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 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 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 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 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 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 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 手续的。”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业务 主管部门发现的,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49 | 市政公用 | 全部 | 330217213008 | 对未按照批准 的位置、面积、 期限占用或者 挖掘城市道 路,或者未按 规定提前办理 变更审批手续 的行为的行政 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经 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 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 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 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 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 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 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 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 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 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 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 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 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 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 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 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业务 主管部门发现的,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50 | 市政公用 | 全部 | 330217280003 | 对擅自在城市 照明设施上张 贴、悬挂、设 置宣传品、广 告的行为的行 政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 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 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在 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 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 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 的废渣、废液;”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 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 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 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业务 主管部门发现的,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51 | 市政公用 | 全部 | 330217252001 | 对未取得瓶装 燃气经营许可 证从事经营活 动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 款“瓶装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 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不得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 |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 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 动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 将相关情况告知业务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52 | 市政公用 | 部分(吊销燃气经 营许可证的处罚 除外) | 330217079000 | 对燃气经营者 不按照燃气经 营许可证的规 定从事燃气经 营活动的行政 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 款“燃气经营企业或个人必须按照燃气 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 款“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 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 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 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 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53 | 市政公用 | 部分(吊销燃气经 营许可证的处罚 除外 | 330217745000 | 对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政处罚(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处罚除外)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第五项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 将相关情况告知业务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54 | 市政公用 | 全部 | 330217222005 | 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业务 主管部门发现的,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55 | 市政公用 | 全部 | 330217160003 | 对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 项“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在未经核准 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燃 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项至第八项、第三十四条规定,或 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单位和个人违反本 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燃 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的,由县级以 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 将相关情况告知业务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56 | 市政公用 | 全部 | 330217139000 | 对燃气经营单 位和个人未按 规定向燃气用 户提供安全用 气手册或者建 立值班制度的 行政处罚 |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 一款“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行 业服务规范,制定并提供燃气用户安全 用气手册,宣传燃气安全使用、燃气设 施保养和事故紧急处置等常识;公布服 务电话及事故抢修电话,并按照要求建 立值班制度。” |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燃 气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 二条第一款规定向燃气用户提供安全用 气手册或者建立值班制度的,由县级以 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 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 将相关情况告知业务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57 | 市政公用 | 全部 | 330217218002 | 对燃气经营单 位和个人未严 格执行有关安 全生产的法 律、法规规定, 建立、实施燃 气安全管理责 任制的行政处 罚 |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 一款“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 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建 立、实施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 |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燃 气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 三条第二款规定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 度,或者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建立实施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燃气事 故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罚款。”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 将相关情况告知业务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58 | 市政公用 | 全部 | 330217218003 | 对燃气经营单 位和个人未按 规定对燃气设 施定期巡查、 检修和更新, 及时消除事故 隐患的行为行 政处罚 |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 二款“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 对燃气设施定期巡查、检修和更新,及 时消除事故隐患。” |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燃 气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 三条第二款规定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 度,或者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建立实施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燃气事 故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罚款。”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 将相关情况告知业务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59 | 市政公用 | 全部 | 330217218004 | 对燃气经营单 位和个人未按 规定对燃气用 户的燃气设 施、燃气燃烧 器具定期检 查,未劝阻、 制止燃气用户 违反安全用气 规定的行为, 知阻、制止无 效的未及时报 告市、县燃气 主管部门的行 政处罚 |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 三款“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 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 定期检查,劝阻、制止燃气用户违反安 全用气规定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市、 县燃气主管部门。” |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燃 气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 三条第二款规定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 度,或者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建立实施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燃气事 故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罚款。”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 将相关情况告知业务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60 | 市政公用 | 全部 | 330217218005 | 对燃气经营单 位和个人未按 照规定制定燃 气事故应急预 案,配备相应 人员和装备, 储备必要救急 物资,组织演 练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 四款“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 定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人 员和装备,储备必要救急物资,组织演 练。” |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燃 气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 三条第二款规定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 度,或者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建立实施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燃气事 故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罚款。”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 将相关情况告知业务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61 | 市政公用 | 全部 | 330217142001 | 对使用国家明 令淘汰的燃气 燃烧器具的行 为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 二款第一项“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 为:(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 烧器具;” |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燃 气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 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 燃气用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 款。”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业务 主管部门发现的,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62 | 市政公用 | 全部 | 330217142003 | 对使用非法制 造、报废、改 装的气瓶或者 超期限未检 验、检验不合 格的气瓶的行 为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 二款第三项“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 为:(三)使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 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 的气瓶;” |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燃 气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 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 燃气用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 款。”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业务 主管部门发现的,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63 | 市政公用 | 全部 | 330217142004 | 对加热、摔砸、 倒卧、曝晒燃 气气瓶或者改 换气瓶检验标 志、漆色的行 为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 二款第四项“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 为:(四)加热、摔砸、倒卧、曝B8燃 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 |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燃 气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 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 燃气用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 款。"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业务 主管部门发现的,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64 | 市政公用 | 全部 | 330217281000 | 对排水户未取 得污水排入排 水管网许可证 向城镇排水设 施排放污水的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 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 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 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 營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 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 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 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 水。"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 法》第四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 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 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 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 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 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 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 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在雨水、污水分 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 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 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 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 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隸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 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 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 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 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 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 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业务 主管部门发现的,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65 | 市政公用 | 部分(吊销排水许 可证的处罚除外) | 330217126001 | 对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行为的行政处罚(吊销排水许可证的处罚除外)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 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 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 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 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 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 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 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 水。"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 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 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 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 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 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备注:吊 销排水许可证的处罚未划转)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 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66 | 市政公用 | 部分(吊销排水许 可证的处罚除外) | 330217126002 | 对排水户未按 照排水许可证 的要求,向城 镇排水设施排 放污水行为的 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 法》第十二条“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 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 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 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 法》第二十七条“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 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 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 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 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 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 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 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67 | 市政公用 | 全部 | 330217166002 | 对堵塞城镇排 水设施或者向 城镇排水设施 内排放、倾倒 垃圾、渣土、 施工泥浆、油 脂、污泥等易 堵塞物的行政 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 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排水户不得有下 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二) 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 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 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 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 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业务 主管部门发现的,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68 | 建设 | 全部 | 330217454000 |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 省二批划转事项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中发现“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或案件线索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69 | 建设 | 全部 | 330217E14000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省二批划转事项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2.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中发现“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或案件线索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70 | 建设 | 全部 | 330217E16000 |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省二批划转事项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2.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中发现“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或案件线索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71 | 建设 | 全部 | 330217444000 | 对未将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水排入污水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村民以及其他排放农村生活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水排入污水处理设施。 |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将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水排入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省二批划转事项 | 1.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未将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水排入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责令限期改正文书一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未将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水排入污水处理设施”的,将相关情况告知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72 | 建设 | 全部 | 330217443000 | 对排水户未签订协议或未按协议约定将污水排入集中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从事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排水户)向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保证排入的污水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入标准,并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接入协议。接入协议应当明确污水预处理要求、污水排入量、污水处理费用等内容。 未签订接入协议的排水户,应当通过自建设施或者委托处置等方式处理污水,不得将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排入集中处理设施,不得向环境排放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污水。 |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排水户未签订接入协议擅自将污水排入集中处理设施,或者违反接入协议约定排放污水的,由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省二批划转事项 | 1.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排水户未签订协议或未按协议约定将污水排入集中处理设施”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责令限期改正文书一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排水户未签订协议或未按协议约定将污水排入集中处理设施”的,将相关情况告知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33 | 建设 | 全部 | 330217446000 | 对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酒糟、豆腐渣、番薯粉渣等废渣; (五)向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六)建设占压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七)其他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省二批划转事项 | 1.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将相关情况告知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六、水行政1项 |
1 | 水事管理 | 部分(吊销取水许 可证的处罚除外) | 330219157001 | 对未经批准或 未按批准要求 取水的行政处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 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 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 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 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 星散养、圏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 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 滤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 将相关情况告知业务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七、应急管理7项 |
1 | 安全生产 | 部分(其中对未经 许可生产、批发经 营烟花爆竹制品 的处罚不划转) | 330225023001 | 对未取得烟花 爆竹零售经营 许可证经营的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 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 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 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 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 型焰火燃放活动。”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 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 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 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 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 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 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 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 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 将相关情况告知业务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2 | 安全生产 | 部分(其中对烟花 爆竹批发经营企 业违法行为的处 罚和吊销烟花爆 竹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不划转) | 330225023004 | 对烟花爆竹零 售经营单位销 售非法生产、 经营的烟花爆 竹,或销售应 当由专业燃放 人员燃放的烟 花爆竹的行政 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 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 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 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 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 爆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 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 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 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 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 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 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 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 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 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 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 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 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 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 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 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 经营许可证。”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 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3 | 安全生产 | 全部 | 330225023002 | 对烟花爆竹零 售单位未按规 定重新申领零 售许可证的行 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 一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 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 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 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 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 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 五条第(一)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 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5000元以上30000%以下的罚款:(一) 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 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 将相关情况告知业务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4 | 安全生产 | 全部 | 330225023007 | 对烟花爆竹零 售单位未按规 定落实存放管 理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 三条“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 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 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零售 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 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 限量。”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十 六条第三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 违反《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裁明的烟花爆炸种类和限制存放数量 的规定存放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 五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 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5000元以上30000%以下的罚款:(二) 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 明范围的。”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四 十四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违反本办 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存放烟花爆竹 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 将相关情况告知业务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5 | 安全生产 | 部分(其中对烟花 爆竹批发经营企 业违法行为的处 罚和撤销烟花爆 竹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不划转) | 330225023003 | 对烟花爆竹零 售单位出租、 出借、转让、 买卖、假冒、 冒用许可证或 者伪造、变造 许可证的行政 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 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 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 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 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 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 物品及违法所得。”、第三十六条“烟 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 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 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 罚。”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 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出借、 转让《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烟 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由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依照各自职 责,分别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款;假冒、伪造、变造《烟花爆竹经营 (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 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 可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公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处1万元以 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收缴假冒、伪造、 变造的许可证。”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 将相关情况告知业务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6 | 安全生产 | 部分(其中对烟花 爆竹批发经营企 业违法行为的处 罚不划转) | 330225023009 | 对烟花爆竹零 售单位未在核 准的地点经 营,或销售经 营所在地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 规定禁止燃放 的烟花爆竹的 行政处罚 |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二 十条第一款“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 零售经营者应当严把烟花爆竹逬貸质 量关,并在核准的地点经营,不得供应 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以及质量不合格 的烟花爆竹;不得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 |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四 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零售经营者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在核 准的地点以外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销售经营所在 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烟 花爆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 将相关情况告知业务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7 | 安全生产 | 部分(划转综合行 政执波部门在其 依法实施安全生 产监督检查过程 中,烟花爆竹经营 单位拒绝、阻碍其 监督检查的处罚) | 330225023008 | 对烟花爆竹零 售单位拒绝、 阻碍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依 法实施监督检 查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 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 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 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 拒绝、阻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 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依法实施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将相关情况告知业务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 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八、市场监管1项 |
1 | 室外公共 场所无照 经营 | 部分(划转室外公 共场所无照经营 的处罚) | 330231076001 | 对室外公共场 所无照经营的 行政处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 营。”、第三条“下列经营活动,不属 于无证无照经营:(一)在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 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 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 便民劳务活动;(二)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 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 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 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 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业务 主管部门发现的,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九、生态环境6项 |
1 | 生态环境 | 部分(划转违法露 天焚烧秸秆、落叶 等产生烟尘污染 物质的处罚) | 330216277002 | 对露天焚烧秸 秆、落叶等产 生烟尘污染物 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 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 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 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 罚款。”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业务 主管部门发现的,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2 | 生态环境 | 部分(划转未安装 油烟净化设施、不 正常使用油烟净 化设施的处罚) | 330216279001 | 对经营者未安 装净化设施、 不正常使用净 化设施的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 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 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 施,使油烟这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 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 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 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 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 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业务 主管部门发现的,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3 | 生态环境 | 全部 | 330216281000 | 对在居民住宅 楼、未配套设 立专用烟道的 商住综合楼、 商住综合楼内 与居住层相邻 的商业楼层内 新改扩建产生 油烟、异味、 废气的餐饮服 务项目的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八十一条第二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 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 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 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 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 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 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 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 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业务 主管部门发现的,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4 | 生态环境 | 全部 | 330216280000 | 对在当地人民 政府禁止的时 段和区域内露 天烧烤食品或 者为露天烧烤 食品提供场地 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八十一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 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 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 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 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 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的罚款。”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业务 主管部门发现的,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5 | 生态环境 | 全部(仅限城市市 区; 省生态环境厅会 同有关部门推动 相关立法;各设区 市立法已有明确 罚则的,按各设区 市设定罚款额度 执行) | 330216098000 | 对在城市市区 噪声敏感建筑 物集中区域内 夜间进行产生 环境噪声污染 的建筑施工作 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 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逬行产生环 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 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 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 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 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 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 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 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 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并处罚款。”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业务 主管部门发现的,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6 | 生态环境 | 全部(省生态环境 厅会同有关部门 推动相关立法;各 设区市立法已有 明确罚则的,按各 设区市设定罚款 额度执行) | 330216272000 | 对文化娱乐场 所等商业经营 活动造成环境 噪声污染的行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经营中的文化 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 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 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四十四条第 二款“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 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 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 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 境噪声排放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 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 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 以并处罚款。”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业务 主管部门发现的,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十、农村环境卫生1项 |
1 | 农村环境 卫生 | 全部 | 330220049000 | 对在实行城市 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的区域 外,随意倾倒 或者堆放生活 垃圾、餐厨垃 圾、建筑垃圾 等废弃物或者 废旧物品的行 政处罚 | 《浙江省综合治水工作规定》第三十九 条第一款“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 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或 者废旧物品的,由负责农村环境卫生监 督管理的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对个 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加工作坊、餐 饮服务、废旧物品收集等经营者处200 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综合治水工作规定》第三十九 条第一款“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 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或 者废旧物品的,由负责农村环境卫生监 督管理的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对个人处 200元以下罚款,对加工作坊、餐饮服务、 废旧物品收集等经营者处200元以上 2000%以下罚款。" | 省一批划转事项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2.业务 主管部门发现的,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十一、消防救援6项 |
1 | 消防救援 | 部分(划转对埋压、圈占、遮挡城市道路上的消火栓的行政处罚事项) | 330295046000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行政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省二批划转事项 | 1.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埋压、圈占、遮挡城市道路上的消火栓”的,将相关证据材料或案件线索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消防救援机构。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埋压、圈占、遮挡城市道路上的消火栓”的,将相关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消防救援机构。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2 | 消防救援 | 部分(划转对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上的消防车通道的行政处罚事项) | 330295022000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政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省二批划转事项 | 1.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上的消防车通道”的,将相关证据材料或案件线索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消防救援机构。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上的消防车通道”的,将相关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消防救援机构。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3 | 消防救援 | 部分(划转对沿城市道路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事项) | 330295024000 | 对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省二批划转事项 | 1.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沿城市道路的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将相关证据材料或案件线索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消防救援机构。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沿城市道路的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将相关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消防救援机构。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4 | 消防救援 | 全部 | 330295018000 | 对建筑物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消防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 | 《浙江省消防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予以拆除。 | 省二批划转事项 | 1.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建筑物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责令限期改正文书一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消防救援机构。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建筑物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将相关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消防救援机构。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5 | 消防救援 | 部分(划转对在城市道路上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事项) | 330295060000 | 对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 |
| 《浙江省消防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管理单位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省二批划转事项 | 1.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在城市道路上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将相关证据材料或案件线索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消防救援机构。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在城市道路上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将相关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消防救援机构。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6 | 消防救援 | 部分(划转对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上的消防登高场地的行政处罚事项) | 330295016000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登高场地的行政处罚 |
|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 (七)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 第二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三)违反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省二批划转事项 | 1.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登高场地”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上的消防登高场地”的,将相关证据材料或案件线索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消防救援机构。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上的消防登高场地”的,将相关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消防救援机构。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十二、农业农村局1项 |
1 | 农业领域 | 全部 | 330220048000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 年) | 各街道乡镇负责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的违法线索进行查处,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十三、生态环境领域1项 |
1 | 生态环境 | 全部 | 330216151001 | 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 |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 年) | 乡镇(街道)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依法立案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生态环境部门;乡镇(街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加强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依法立案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生态环境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十四、林业领域3项 |
1 | 林业 | 全部 | 330264108000 | 对森林禁火期、禁火区非法用火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11-27,十五条,第一款 遇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清明、冬至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森林禁火令,规定禁火期和禁火区。 第二款 对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别重要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常年禁火区。 第三款 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应当设立标志,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可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 年) | 各街道乡镇负责监管、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的违法线索进行查处,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2 | 林业 | 全部 | 330264063000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 年) | 各街道乡镇负责监管、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的违法线索进行查处,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3 | 林业 | 全部 | 330264106002 | 对擅自烧荒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12-01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 擅自开垦、烧荒、填埋湿地,采石、采砂、采矿、开采地下水。 |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湿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擅自烧荒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 年) | 各街道乡镇负责监管、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的违法线索进行查处,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十五、自然资源4项 |
1 | 自然资源 | 全部 | 330215097000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侵占或者破坏基本农田设施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从事下列行为: (二) 侵占或者损坏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设施; (三)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侵占或者损坏基本农田保护区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 年) | 各街道乡镇负责监管、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的违法线索进行查处,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2 | 自然资源 | 全部 | 330215096000 |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 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 年) | 各街道乡镇负责监管、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的违法线索进行查处,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3 | 自然资源 | 全部 | 330215095000 | 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 年) | 各街道乡镇负责监管、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的违法线索进行查处,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4 | 自然资源 | 全部 | 330215094000 |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 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 年) | 各街道乡镇负责监管、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的违法线索进行查处,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 洞头区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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