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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解读)
关于《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关于春节清明期间林区禁火的通告》的解读
一、本通告出台的背景
春节和清明节是我国的重要传统节日。由于上坟祭祖、踏青旅游人员骤增,农事生产用火交织,极易发生森林火灾。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特出此通告。
二、出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五条等有关规定。
三、规定全区林区野外禁火期
即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为全区林区野外禁火期,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四、禁止哪些行为
1.禁止未经许可的炼山等林业生产性用火,以及烧地坎草、烧灰积肥等农业性用火;
2.禁止野外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吸烟等违规带火源上山行为;
3.未经许可禁止在大竹峙、大瞿等林地性质的无人岛进行野外用火;
4.禁止野炊、烧烤、烤火、烧蜂窝、玩火;
5.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6.禁止在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7.禁止上坟祭祖时烧香、点烛、烧纸钱;
8.禁止木材堆放点违规用火;
9.禁止其它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五、采取哪些措施
在禁火期间,各街道(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和查处,尤其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要派员设卡严防死守。对辖区内的重点人群要指定专人监护管理。要做好应急保障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情,要迅速组织专业力量,采取果断措施,科学扑救,坚决杜绝各类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各街道(乡镇)、部门、行政村(社区)及新闻媒体单位要加强春节清明期间禁火工作的宣传和引导。全区广大干部群众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火相关规定,确保林区平安。
对违反本禁火通告的,由相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情节较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
解读机关: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解读人:郑锋利(常务副区长)
政策咨询电话:0577-63470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