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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关于春节清明期间林区禁火的通告
为扎实做好春节清明期间森林防灭火工作,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区政府决定林区禁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即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
二、禁火区域:全区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在禁火期内,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人员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禁止未经许可的炼山等林业生产性用火,以及烧地坎草、烧灰积肥等农业性用火;
2.禁止野外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吸烟等违规带火源上山行为;
3.未经许可禁止在大竹峙、大瞿等林地性质的无人岛进行野外用火;
4.禁止野炊、烧烤、烤火、烧蜂窝、玩火;
5.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6.禁止在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7.禁止上坟祭祖时烧香、点烛、烧纸钱;
8.禁止木材堆放点违规用火;
9.禁止其它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在禁火期间,各街道(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和查处,尤其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要派员设卡严防死守。对辖区内的重点人群要指定专人监护管理。要做好应急保障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情,要迅速组织专业力量,采取果断措施,科学扑救,坚决杜绝各类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五、各街道(乡镇)、部门、行政村(社区)及新闻媒体单位要加强春节清明期间禁火工作的宣传和引导。全区广大干部群众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火相关规定,确保林区平安。
六、对违反本禁火通告的,由相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情节较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区森林火情报警电话:110或63489928。
特此通告。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