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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温州市洞头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是为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案件补助机制,提高全区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是原《洞头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机制实施意见》(洞调委〔2019〕1 号)和原《洞头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补充规定的通知》(洞调委〔2021〕1号)的奖励经费由省财政用于欠发达地区人民调解工作“以奖代补”专项补助经费中支出,2023年起该奖励经费将由区财政下拨的人民调解工作业务经费中支出,支出来源发生变化,需要重新制定出台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20〕34号);
(三)《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司〔2019〕47 号);
(四)《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调解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政字〔2008〕65号)。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
明确了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是区司法局对全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处的各类矛盾纠纷,根据案件数量、案卷质量、调处难易程度和调解结果等因素综合考量并给予相应数额的奖励。
(二)适用范围
奖励对象为全区主持或参与矛盾纠纷调处的,符合法律法规可领取补贴的区、街道(乡镇)、村社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
(三)纠纷类型和奖励标准
明确了“以奖代补”案件,按照简易纠纷、一般纠纷、疑难复杂纠纷、重大纠纷、重特大纠纷五类分档计奖,细化一案多人、系列案、经司法确认调解案件、优秀人民调解案例等奖励标准。同时,明确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并主持人民调解工作的奖励标准。
(三)审核发放程序
明确案件材料初审、抽查、审核等工作流程,以及补贴发放至人民调解员程序。
(五)经费保障
明确了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以及违规追责内容。
(六)附则
明确了《实施办法》施行日期和原《洞头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机制实施意见》(洞调委〔2019〕1 号)和原《洞头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补充规定的通知》(洞调委〔2021〕1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政策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政策解读机关:温州市洞头区司法局
解读人:梁祥赞
联系电话:0577-63388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