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洞头区司法局 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13 11:09:10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 索引号:
  • 001008003006008/2023-56878
  • 文号:
  • 洞司〔2023〕12号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04-10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码:
  • CDTD11-2023-0001

各司法所,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 

现将《温州市洞头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洞头区司法局

                             

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

2023年4月1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有效发挥人民调解维稳“第一道防线”作用,促进我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20〕34号)《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司〔2019〕47 号)《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调解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政字〔2008〕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是指区司法局对全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处的各类矛盾纠纷,根据案件数量、案卷质量、调处难易程度和调解结果等因素综合考量并给予相应数额的奖励。

(二)基层人民调解员在矛盾纠纷调处过程中,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坚持人民调解平等自愿、依法合理、及时便民、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原则。鼓励主动调处矛盾纠纷,及时上报预警信息。

(三)坚持逐级调解,基层出现纠纷后,先由村居(社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功的,移交街道(乡镇)调解组织调解。

二、奖励范围

(一)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的人民调解员范围包括:区级、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选聘的人民调解员、各村居(社区)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以及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选聘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享受人民调解“以奖代补”。依照相关规定明令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

(二)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的纠纷类型包括: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保险合同、生产经营、损害赔偿、山林土地、征地拆迁、环境污染、拖欠农民工工资、其他劳动争议、旅游、电子商务、其他消费、医疗、道路交通事故、物业、知识产权、银行业、校园伤害、海事渔业、农村土地承包、集体“三资”及农民负担、村务管理、其他合同、互联网、民间借贷、其他等。

三、纠纷类型及奖励标准

(一)纠纷类型分简易纠纷、一般纠纷、疑难复杂纠纷、重大纠纷和重特大疑难纠纷等五类。其中简易纠纷需在《人民调解案件登记本》进行登记,各项要素填写齐全;一般纠纷、疑难复杂纠纷、重大纠纷、重特大纠纷除在《人民调解案件登记本》进行登记外,还需按浙江省《人民调解工作规范》统一格式制作完整的《调解卷宗》。同时,纳入“以奖代补”的案件须全部录入浙江省人民调解工作管理平台。

(二)简易纠纷是指纠纷过程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以口头方式调解结案的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的,每件奖励50元。

(三)一般矛盾纠纷是指纠纷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以书面方式调解结案的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的,每件奖励80元。

(四)疑难复杂纠纷是指案情法律关系复杂、以书面方式调解结案的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的,每件奖励150元。

(五)重大纠纷是指涉及重大伤残、亡人、涉及面广、影响较大、以书面方式调解结案的重大疑难复杂纠纷。调处成功的,每件奖励500元。

(六)重特大纠纷是指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群体性的、历史遗留性问题或影响社会稳定、以书面方式调解结案的特大疑难复杂纠纷。调处成功的,每件奖励2000元。

(七)因同一事由引发的矛盾纠纷,登记为1个案件的,一方当事人3人以上(不含3人)的每增加1名当事人,增加奖励20元,但奖励总额不得超过500元。登记为系列案的,每3件折合为1件一般纠纷计奖。

(八)人民调解协议书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区调及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每件另外奖励10元,街道(乡镇)和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每件另外奖励20元,系列案按实际案件数计算。司法确认案件无提供司法确认书的,不予补助。

(九)人民调解员撰写的调解案例(需包含案情简介、调解过程、调解结果、案件点评以及适用法律条款等内容)被区司法局录用的,每件奖励200元;被司法部案例库录用的,每件奖励800元。

(十)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并主持人民调解工作的奖励,参照第(二)项至第(六)项确定奖励标准计算并奖励。

(十一)参与共同调解或联合调解的,补贴发放至主办调解员,由主调解员自行分配。

四、审核发放程序

(一)各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对辖区内各人民调解组织申报奖励的案件进行统计汇总,并将《人民调解案件登记本》和《调解卷宗》上报属地司法所。各司法所负责对各自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呈报的“以奖代补”奖励资料进行审查,制作《人民调解员“以奖代补”发放情况表》上报区司法局。

(二)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对本调委会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申报奖励的案件进行统计汇总,并制作《人民调解员“以奖代补”发放情况表》上报区司法局,同时提交《人民调解案件登记本》和《调解卷宗》备查。

(三)区司法局对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各司法所上报的“以奖代补”案件汇总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对简易纠纷、一般纠纷、疑难复杂纠纷按一定比例通过走访或电话联系当事人等方式进行抽查,对重大纠纷、重特大纠纷进行逐案审核。

(四)经区司法局审核认定后的“以奖代补”费用,由区司法局根据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发放至人民调解员。

五、经费管理

(一)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奖励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由区司法局会同区财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全区矛盾纠纷发生总数、重点工作安排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并按照行政规范性发文流程制发。

(二)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需对报送的资料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虚报调解成功的,一经查实,奖励予以追缴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私分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一经查实,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六、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5月9日之日起施行。2023年1月1日起调解完毕案件,按此标准执行。原《洞头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机制实施意见》(洞调委〔2019〕1 号)和原《洞头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补充规定的通知》(洞调委〔2021〕1号)文件同时废止。洞司〔2023〕12号: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