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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海洋生物科技示范孵化基地运行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洞头海洋生物科技示范孵化基地运行与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2023年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洞头区科学技术局 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
2023年4月21日
洞头海洋生物科技示范孵化基地运行与管理办法
为规范洞头海洋生物科技示范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管理,充分发挥孵化基地综合服务功能,促进我区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24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孵化基地定位
孵化基地是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由区科技局牵头建设管理,面向社会开展以海洋食品、海洋药物、海洋生物提取物、海洋保健品等为主导的创业孵化公益性科技服务平台,它通过为种子期、初创期和成长期中小科技企业提供孵化场所和专业服务,来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帮助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
(一)产业定位
为优化提升洞头区产业结构,建设区域性、专业性强的示范孵化基地,孵化基地以海洋食品、海洋药物、海洋生物提取物、海洋保健品等为核心产业,企业数占比不低于70%;海洋智能装备、海上新能源、海洋新材料及其它海洋(临港)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为辅,企业数占比不超过30%。
二、入孵条件
(二)种子期、初创期入孵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入驻孵化基地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
2.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3.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4.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从事特殊领域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5.孵化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商品化、产业化前景。
6.入孵企业负责人熟悉本项目技术、具有实施转化本项目技术的能力。
(三)成长期入孵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入驻孵化基地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
2.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
3.产业方向符合海洋食品、海洋药物、海洋生物提取物、海洋保健品、海洋智能装备、海上新能源、海洋新材料及其他海洋(临港)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
4.入驻企业上一年度或入驻前12个月产值不低于500万元;或入驻企业自然人最大股东为符合温州市E类及以上标准的人才类项目;或入驻企业已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与洞头区签订落地投资协议的产业化项目;或入驻企业为新四板、新三板挂牌、主板上市公司、浙江省创新型中小企业、温州市创新型领军(瞪羚)企业、浙江省科技领军型企业、国家/浙江省专精特新、国家/浙江省科技小巨人、浙江省隐形冠军、行业领军(前三年产值累计不少于3个亿)、潜在独角兽(最近一轮融资估值不少于8亿)、拥有省级企业研究院或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内外行业知名(政府或协会排行榜前30)及以上企业的全资或控股(股权比例不少于51%)子公司。
5.入驻企业至少有2项知识产权(国内外专利、软件著作权、商标等,浙江省隐形冠军、行业领军及潜在独角兽等企业在洞头新成立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作要求)。
三、入孵程序
(四)入孵审定流程
申请入孵的企业(含团队)向运营单位提交入孵申请书等相关材料,运营单位对材料进行初审,并报科技局审定。对于只租赁办公室的企业,创业团队允许入驻孵化基地后在3个月内完成公司注册。对于租赁厂房的生产型企业,由区科技局牵头会同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投促中心、霓屿街道等单位一起联审,最终以联审结果为准。
(五)签订入孵协议
入孵审定同意后,孵化基地运营单位与入孵企业签订孵化协议,入孵企业按协议规定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基地。
四、扶持政策
(六)对孵化基地运营单位的扶持政策
1.创建及考核奖励。对经认定(备案)的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一次性给予补助80万元、40万元、20万元。对经认定(备案)的国家、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给予补助3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绩效考核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家当年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运行经费补助(众创空间补助减半)。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在孵企业每新增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运营单位6万元,每新增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运营单位0.5万元。
2.人才引进奖励。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基地运营单位引进领军型人才创业项目,新增一家新认定市、区级领军型人才创业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奖补,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15万元。
3.中介招商落地奖励。运营单位新引进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且实到外资500万美元(含)以上项目的中介机构、企业、中介人(不含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按当年实到外资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属于世界500强项目的,另外给予一次性50万元人民币奖励。市、区招商引资政策未出台前,内资招商奖励按一事一议执行;若市、区有新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4.基金投资奖励。对相关基金投资于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内的、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内的企业,且实际投资到款额不少于2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到款额的6%给予基金投资公司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七)对孵化基地入孵企业的培育扶持政策
1.租金补助
(1)入孵企业租赁办公室的享受四年办公场地租金补助,补助面积根据企业规模、办公人数确定,补助额度按照统一议定租赁价格,前四年分别给予100%、80%、80%、60%的租金补助。
(2)入孵企业租赁标准厂房的,享受三年1000平方米内标准厂房租金补助,补助额度按照统一议定租赁价格,前三年分别给予100%、60%、60%的租金补助。
(3)入孵企业主要创始人(领衔人)为温州市E类以上人才或者符合E类以上人才标准且社保人事关系落户洞头,入驻孵化基地可享受四年200平方米内办公场地和三年1000平方米内标准厂房租金全额补助。
(4)入孵企业创始人为海外博士,海外工作时间连续超过3年且年龄不超过40岁,当前在国外或回国工作不超过1年,且社保人事关系落户洞头的企业,入驻孵化基地可享受四年200平方米内办公场地和三年1000平方米内标准厂房租金全额补助。
(5)入孵企业为主板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潜在独角兽(最近一轮融资估值不少于8亿)、行业领军(前三年产值累计不少于3个亿)、浙江省内外行业知名(政府或协会排行榜前30)、国家/浙江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国家/浙江省专精特新企业、浙江省隐形冠军、浙江省科技领军企业、温州市创新型领军(瞪羚)的全资或控股(股权比例不少于51%)子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建有省级企业研究院或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企业可享受四年200平方米内办公场地和三年2000平方米内标准厂房租金全额补助。
(6)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会议室、洽谈室等公用部分面积、联合办公工位及运营单位服务办公空间,给予租金全额补助。同时,为保证资产方利益,孵化基地孵化空间利用率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补足。
2.金融支持
(1)种子资金支持。视情设立洞头区科技企业孵化基地种子资金,用于支持入孵企业开展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入孵项目经专家组评定后,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及研究开发价值确定支持种子资金补助额度,并首次考核合格后拨付。若区政府出资与社会资本设立孵化基地科创基金或产业基金,则不再设立种子资金。
(2)由孵化基地运营单位牵头组建科创基金、产业基金,对入孵企业创业给予支持。
(3)对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在申请科技贷款时给予支持,优先向相关银行推荐,且可以纳入享受“人才科技贷”政策。
3.支持核心科技攻关。区科技局对入孵企业在科技立项、科技经费安排方面给予支持,优先向上级科技部门和主管部门推荐科技计划项目,争取经费支持。
4.企业销售额奖励。入孵企业入驻孵化基地后,在洞头首年销售额达到500万、1000万、2000万、5000万、1个亿、3个亿及以上且实现盈利,按照其销售额分别奖励3万、6万、20万、70万、140万、300万;入驻后第二年销售额同比增长不低于10%,销售额达到1000万、2000万、5000万、1个亿、3个亿及以上且实现盈利,奖励6万、20万、70万、140万、300万;入驻后第三年销售额同比增长不低于10%,销售额达到2000万、5000万、1个亿、3个亿及以上且实现盈利,奖励10万、35万、70万、150万。若有与洞头区签订投资落地协议中有相关销售额的奖励,以协议约定为准。
五、孵化毕业
(八)孵化毕业标准
1.种子期、初创期入孵企业毕业应达到以下标准之一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2.成长期入孵企业毕业应达到以下标准之一
(1)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
(2)在浙江省股权交易平台挂牌,成为新四板企业;
(3)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4)建立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或者省级企业研究院;或者评定为温州市创新型企业(瞪羚)、浙江省创新型中小企业、国家/浙江省专精特新、浙江省隐形冠军、浙江省科技领军型企业,国家/浙江省科技小巨人企业;
(5)亩均税收不少于40万且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
(6)项目培育为温州市领军型人才创业项目或温州市高水平创新团队。
(九)孵化时限
1.入孵企业入驻原则上不超过4年。到期未达到毕业标准、确需延长的入孵企业,须向孵化基地运营单位递交延长孵化申请材料,报区科技局批准。企业延长期最长一般不超过1年。入孵企业发展困难,培育有难度的,孵化基地管理机构可以劝其退出孵化基地,提前终止相关协议。
2.入孵企业到期达到毕业标准的,经区科技局审定后可延长租期1年,其中入孵企业租用标准厂房的,自动延期1年,再延期的,需经区科技局审定。由区科技局提请区政府为孵化基地毕业企业落户洞头创造产业化条件,孵化毕业企业优先入驻我区科创园和产业园。
六、管理考核
(十)入孵管理
1.入孵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合法经营。进入孵化基地的企业应当遵守孵化基地有关规定,自觉配合孵化基地管理工作。
2.入孵企业应当在每月向孵化基地运营单位报送统计报表;孵化基地运营单位必须每月向区科技局报送孵化基地运行总体情况,并配合区相关部门的管理工作。
3.入孵企业按照准入程序,与孵化基地资产方签订租赁协议后,从入驻孵化基地之日起,必须先行缴纳租金及物业费到孵化基地资产方账户上,之后的租金及物业费由运营单位会同区科技局负责催缴,物业费由资产方与物业公司按照年度统一结算。除人才类及特别优质企业外,其他入孵企业均按先缴纳租金后财政补助方式执行。
(十一)孵化基地运营单位绩效考核
区科技局制定孵化基地运营目标并对运营单位进行考核,运营经费的40%作为绩效考核奖。
年度绩效考核得分≥110分,考核奖全部发放到位,额外奖励20万元,每新增10分额外奖励10万元,额外奖励最高限额100万元;110分>年度绩效考核得分≥100分,考核奖全部发放到位;100分>年度绩效考核得分≥80分,考核奖的60%作为发放基数,超过80分,每超一分增发2%考核奖;80分>年度绩效考核得分≥70分,为考核不合格,考核奖不予以发放;年度绩效考核得分<70分,运营单位需退出运营且已经发放运营费用的40%需返还,且政府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
在满足省级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最低申报在孵企业数量要求的前提下(至少完成25家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的初创企业),为招引优质项目落地洞头,且考虑孵化基地承载能力,允许运营单位通过招引大项目来兑换企业招引数量指标(兑换前三年招引数量指标最多不超过20家,超过部分以招商奖励为主;认定为省级孵化器后的第四、第五年兑换招引数量指标最多不超过15家)。
1.高固定资产投资类
(1)符合洞头产业发展方向,签约落地洞头(不含海经区)任何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以上的区外高新技术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可等同2个招引企业数量指标。
(2)符合洞头产业发展方向,签约落地洞头(不含海经区)任何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额5-10亿(不含10亿)的区外高新技术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可换算5个招引企业数量指标。
(3)符合洞头产业发展方向,签约落地洞头(不含海经区)任何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额10亿及以上的区外高新技术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可换算10个招引企业数量指标。
2.高税收类
(1)上一年度地方税收100-300万(不含300万),可从区外将工商、税务迁移到洞头,并在洞头实际经营良好且本年度地方税收不低于上年度90%的企业,可等同2个招引企业数量指标。
(2)上一年度产值过亿成立新公司入驻且承诺入驻后年地方税收不少300万;或者上一年度地方税收300-600万(不含600万),可从区外将工商、税务迁移到洞头,并在洞头实际经营良好且本年度地方税收不低于上年度90%的企业,可等同3个招引企业数量指标。
(3)上一年度地方税收600万及以上,可从区外将工商、税务迁移到洞头,并在洞头实际经营良好且本年度地方税收不低于上年度90%的企业,可等同5个招引企业数量指标。
3.温州市A、B、C类高端人才项目
(1)主要创始人(领衔人)社保、人事关系可落地在洞头,符合温州市C类人才标准的人才类项目,可等同于3个招引企业数量指标。
(2)主要创始人(领衔人)社保、人事关系可落地在洞头区,符合温州市B类人才标准的人才类项目,可等同于5个招引企业数量指标。
(3)主要创始人(领衔人)社保、人事关系可落地在洞头区,符合温州市A类人才标准的人才类项目,可等同于10个招引企业数量指标。
七、保障措施
(十二)组织保障
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区科技局作为牵头负责单位,会同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区供销社、区税务局、霓屿街道、区旅发公司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各抓共管,紧密合作,共同推进海洋生物科技示范孵化基地建设发展。
(十三)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统筹省市专项补助,年度预算安排洞头区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设立孵化基地种子资金或科创基金、人才专项经费及搭建公共平台、孵化企业、奖励补助、合作交流、孵化基地管理运营等方面的支出,由区财政实行专项管理。
八、附则
1.运营单位和入孵企业均可享受现有省、市、区相关优惠政策。其他我区已发布的同类型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孵化基地的入孵企业不执行“亩均论英雄”相关规定。5年内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区级、市级等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仅补足奖励差额部分。
2.除对孵化基地入孵企业的培育扶持政策“企业销售额奖励”执行贡献兜底原则(企业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以其上一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度的80%为上限)外,其他政策不实行奖补资金总量控制。
3.本办法自2023年4月2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20日,由区科技局与区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在管理办法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管理办法也可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