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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洞头海洋生物科技示范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管理,充分发挥孵化基地综合服务功能,促进我区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24号)等。
三、主要内容
整个管理办法分为孵化基地定位、入孵条件、入孵程序、扶持政策、孵化毕业、管理考核、保障措施、附则等八部分共十三条条款。
具体内容为:
第一部分是孵化基地定位,共1条。主要涉及孵化基地定义及其产业定位等。
第二部分是入孵条件,共2条。包括种子期、初创期入孵企业入孵条件及成长期入孵企业入孵条件等。
第三部分是入孵程序,共2条。主要涉及入孵审批流程、签订入孵协议等。
第四部分是扶持政策,共2条。主要涉及对孵化基地运营单位的扶持政策,包括创建及考核奖励、人才引进奖励、招商落地奖励、租金补助、基金投资奖励等;对孵化基地入孵企业的培育扶持政策,包括租金补助、金融支持、支持核心科技攻关、企业开票额奖励等。对入孵企业的租金补助前四年分别按照100%、80%、80%、60%给予补助,目前租金按照15元/月,则前四年要分别给予15元/月、12元/月、12元/月、9元/月的租金补助。
第五部分是孵化毕业,共2条。主要涉及种子期、初创期入孵单位和成长期入孵单位毕业标准,孵化时限等。
第六部分是管理考核,共2条。主要涉及入孵企业事项、孵化基地运营单位绩效考核等,以及在满足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要求下,允许运营单位用高固定资产投资类、高税收类、高端人才项目换取入孵企业数量指标的条件。
第七部分是保障措施,共2条。主要涉及组织保障、资金保障等。
第八部分是附则。主要涉及管理办法的实施期限,政策奖补说明。
四、适用对象
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入孵企业及运营单位。
五、其它事项
本暂行办法自2023年4月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洞头区科学技术局
解读人:郑祥飞(局长)
文件内容咨询电话:0577-63489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