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对《洞头海洋生物科技示范孵化基地运行与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4-23 15:38:01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 索引号:
  • 001008003006005/2023-59743
  • 发布机构:
  • 区科技局
  • 成文日期:
  • 2023-04-23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洞头海洋生物科技示范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管理,充分发挥孵化基地综合服务功能,促进我区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24号)等。


三、主要内容

整个管理办法分为孵化基地定位、入孵条件、入孵程序、扶持政策、孵化毕业、管理考核、保障措施、附则等八部分共十三条条款。


具体内容为:

第一部分是孵化基地定位,共1条。主要涉及孵化基地定义及其产业定位等。

第二部分是入孵条件,共2条。包括种子期、初创期入孵企业入孵条件及成长期入孵企业入孵条件等。

第三部分是入孵程序,共2条。主要涉及入孵审批流程、签订入孵协议等。

第四部分是扶持政策,共2条。主要涉及对孵化基地运营单位的扶持政策,包括创建及考核奖励、人才引进奖励、招商落地奖励、租金补助、基金投资奖励等;对孵化基地入孵企业的培育扶持政策,包括租金补助、金融支持、支持核心科技攻关、企业开票额奖励等。对入孵企业的租金补助前四年分别按照100%、80%、80%、60%给予补助,目前租金按照15元/月,则前四年要分别给予15元/月、12元/月、12元/月、9元/月的租金补助。

第五部分是孵化毕业,共2条。主要涉及种子期、初创期入孵单位和成长期入孵单位毕业标准,孵化时限等。

第六部分是管理考核,共2条。主要涉及入孵企业事项、孵化基地运营单位绩效考核等,以及在满足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要求下,允许运营单位用高固定资产投资类、高税收类、高端人才项目换取入孵企业数量指标的条件。

第七部分是保障措施,共2条。主要涉及组织保障、资金保障等。

第八部分是附则。主要涉及管理办法的实施期限,政策奖补说明。


四、适用对象

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入孵企业及运营单位。


五、其它事项

本暂行办法自2023年4月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洞头区科学技术局

解读人:郑祥飞(局长)

文件内容咨询电话:0577-63489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