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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城乡社区、村居,镇属各部门站所: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7〕124号)、《温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温财农〔2020〕13号)、《温州市洞头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洞财农〔2020〕215号)以及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精神,现将《洞头区大门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内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详见附件。
温州市洞头区大门镇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