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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区人民政府北岙街道办事处文件
洞北岙发〔2021〕8号
北岙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北岙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所属各站(所),各村社:
现将《北岙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洞头区北岙街道办事处
2021年7月12日
北岙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 | 2021年7月12日印发 |
北岙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温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洞头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北岙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作出、执行和监督调整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是指对北岙街道行政区域内涉及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全局性、战略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项,进行决定的活动。
第四条 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按照法定权限,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五条 各决策的拟制科室负责组织落实街道决策依照本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六条 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决策目录草案的收集、公布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相应业务科室负责决策方案的起草工作。
司法所负责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决策执行单位负责决策实施及之后评估的具体工作。
街道纪工委负责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改革方案、中长期规划等;
(二)重点区域建设总体规划、地区性经济发展布局及其规划、重要地区(段)的规划建设方案;
(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国土资源管理与利用、城市建设与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行政事项;
(四)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重大行政事项;
(五)其它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第八条 决策实行目录管理,按照论证、征求意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结果公布等程序进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街道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提出决策建议并确定决策拟制科室的,科室应当按照本规定启动决策程序,依照法定职能提出的决策建议,经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审查确定属于街道决策范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调研、咨询论证、征求意见后形成决策草案。
第十条 承办科室起草决策方案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以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承办科室应当通过区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等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承办科室应当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第十一条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就决策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论证。
承办科室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从上级行政机关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中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十二条 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承办科室应当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形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实施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承办科室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开展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 承办科室应当依据社会公众和有关单位的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和风险评估报告完善决策草案,并在决策草案制订说明中对意见采纳情况作出说明。有关意见、建议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决策草案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党政综合办公室送请司法所组织开展合法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视情况邀请街道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论证。合法性论证意见作为提出审查意见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承办科室送请审查决策草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包括制订说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等,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承办科室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司法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第十六条 司法所对决策草案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司法所对决策草案进行审查后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承办科室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承办科室不得提交街道领导集体会议讨论。
第十八条 决策应当经街道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提交街道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事项,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
(二)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
(三)进行公众参与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的说明;
(四)进行专家论证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的说明;
(五)进行风险评估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有关材料;
(六)合法性审查意见;
(七)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街道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会前告知集体讨论的决策事项;
(二)决策事项承办科室作汇报并回答提问;
(三)分管领导和其他领导发表意见;
(四)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其他与会人员发表意见;
(五)街道办事处主任或会议主持人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根据集体讨论情况,可以对讨论的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及再次讨论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决策的审议结果,由党政综合办公室根据会议决定形成会议纪要,或者按照规定由起草科室制发文件,按程序报街道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发后,印发执行。
属于最终决定的,除依法不公开的外,党政综合办公室应当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相关制度,通过洞头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公布,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
第二十三条 根据决策所确定的决策执行时限或者有限期,适时启动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相关决策是否需要作出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决策实施评估工作完成后,要形成书面评估报告,报街道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审议,形成对决策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最终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法律和本规定作出不当决策或者不执行、延误执行、擅自改变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街道主要领导要求司法所对一般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参照本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1年8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