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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推动洞头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8日
关于推动洞头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推动洞头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温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2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企业“引进来”与“走出去”
(一)新迁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实行分级奖励,特级(综合资质)企业奖励600万元,一级(甲级资质)企业奖励200万元;新迁入的专业承包一级(甲级)企业奖励30万元;新迁入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企业奖励600万元;新迁入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企业奖励100万元。
(二)大力鼓励我区建筑业企业到区外承接业务,企业在区外的项目收入在1亿元以下的,按区外项目收入的0.8%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区外项目对我区地方综合贡献度的40%;企业在区外的项目收入在1亿元(含)以上的,按区外项目收入的1.4%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区外项目对我区地方综合贡献度的80%。
(三)积极鼓励我区建筑业企业参与区外市场的竞争,企业承揽的区外工程项目合同价和实际竣工结算价均高于1000万元的,按竣工结算价的千分之一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工程项目必须为可计入我区统计部门年度产值统计的项目;对全年在区外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上有效投标个数达100个、150个、200个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4万元。
(四)上年度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可申请按季度兑现财政奖励。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五)设立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的奖励机制,对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
(六)对我区建筑业企业新晋升特级(综合)、一级(甲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的奖励600万元、200万元;企业晋升为专业承包资质一级(甲级)的奖励30万元。
三、支持企业工程创优创标
(七)我区建筑业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奖励100万元,参建单位奖励20万元;获“钱江杯”“瓯江杯”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获得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安装之星、中国钢结构金奖的奖励30万元;获得浙江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浙江省优秀安装质量奖、浙江省钢结构金刚奖的奖励10万元。
(八)引导企业标化工地创建,我区建筑业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的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5万元。
四、鼓励企业技术创新与人才培养
(九)对牵头起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我区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参与起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我区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同一标准参与企业较多的只奖励署名前3家。本区建筑科技项目被评为国家、省级科技推广项目或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工法,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 QC成果一、二类的建筑业企业,每项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 3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
(十)对获得温州市“建筑业工匠大师”称号的个人,给予每人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一)对引进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的项目负责人且社保缴满1年的建筑业企业,给予每人次10万元奖励 (每人最多享受一次)。
五、创优市场环境
(十二)扩大优质工程评选范围,对我区建筑业企业承接的区外工程项目可参与“百岛杯”评选活动,在企业资质申报、信用评价等评选考核方面予以认可和支持。
六、其他事宜
(十三)本意见所指企业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洞头区(不含灵昆街道、昆鹏街道)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是指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建筑劳务企业。
(十四)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其他优惠政策中同一类别的政策条款。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享受,奖励等级提升只奖励差额部分。
(十五)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各奖补项目组织申报时间以具体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办理。本政策奖补资金受总量控制。
(十六)本意见所述的地方综合贡献度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和利润所得形成的地方留存部分。
(十七)当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恶意欠薪、逃税骗税等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意见政策优惠奖励。
(十八)本意见自2023年8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适用于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奖励对象。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级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