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CDTD05-2023-0003
温州市洞头区科学技术局文件
洞科〔2023〕18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科技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温州市洞头区科技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洞头区科学技术局
2023年8月24日
温州市洞头区科技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重大决策机制,规范本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科学、民主,提升重大行政决策水平,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温政发〔2017〕40号)《洞头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洞政发〔201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本局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所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 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应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与集体讨论相结合。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
(一)制定科技领域的重要规划、计划;
(二)制定科技领域的重大财政资金的使用及安排
(三)制定科技领域的重大公共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
(四)涉及科技等领域的重大投资项目、重要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者本局认为其他应当需要局集体研究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事项。
可以结合本局实际,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具体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立法、规范性文件制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人事任免、局内部管理事务以及依法应当保密的决策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在决策工作中,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决策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第七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
(一)对有关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责任科室应当通过政府官网以及新闻媒体,通过网上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举行听证会、问卷调查、民意调查、实地走访等多种形式组织公众参与;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7日
责任科室可以在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通过召开座谈会、协商会等形式,直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二)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需要依靠专业人员、专业机构作出判断的,组织专家论证;专家应当在决策事项涉及领域具有权威性及代表性,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备社会公信力。
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采用书面论证或专家论证会等形式。专家应当提交书面意见,陈述主要观点及理由,并签字确认。专家论证结束后,责任科室应当综合专家意见形成论证报告。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科学论证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出具论证报告。
(三)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组织风险评估;法律、法规、规章对开展专项风险评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对决策方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五)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局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的组织工作,根据具体情况,相关工作可以一并开展,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审查,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执行。
第九条 应当进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而未进行的重大事项,不得作出决策。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由责任科室调研,也可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因政策改革与发展出现的新情况,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两个以上职能科室的,由分管局领导协商或由局主要领导确定责任科室。
决策方案责任科室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进行排查,全面、准确了解决策涉及事项的实际情况,形成决策草案。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责任科室应当听取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意见,并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意见、座谈会、协商会、听证会、民意调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等多种形式。责任科室应当制作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报告,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但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或者内容除外。
涉及其他部门管理权限的,应当与其他部门协商一致。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科室应该举行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市、区级以上规范文件规定应当举行听证会的;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各方对决策草案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
(三)决定召开听证会的。
听证会结束后,责任科室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第十三条 责任科室应当严格按照区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工作程序明确的审查标准、审查要求、审查程序,对决策草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在提交决策讨论前5个工作日内,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提请合法性审查时,责任科室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公平竞争审查表等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依据及研究论证意见、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情况等。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局集体决策讨论。
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中的作用,并保障政府法律顾问独立发表法律意见。
第十五条 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决策机关是否具有相应法定决策权;
(二)决策方案相关内容是否具有法定依据,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是否抵触;
(三)决策方案的制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四)其他需要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 提请局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责任科室应当同时报送决策方案的草案、公平竞争审查表、合法性审查意见及说明材料。
说明材料应当反映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决策依据;
(三)按照规定开展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主要工作;
(四)各方面总体意见、主要不同意见、风险评估意见、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及对相关意见的处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七条 集体讨论时,参加人员应当发表意见。决策方案是否通过,由局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
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予以记录、存档。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规定应当听取区委区政府和市科技局、省科技厅意见的,或者报请其批准、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决策作出后,相关科室、直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发公文,并通过政务服务网以及其他途径公布。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决策后评估制度。必要时,责任科室应当通过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和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情况采取调整、完善措施。
经评估后建议停止实施或者暂缓实施决策的,或者建议对决策内容做重大修改的,应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责任科室应当根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将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和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及时、完整整理归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决策起草、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依法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关人员在决策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的,按照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2033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