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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温州市洞头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洞政发〔2019〕23号)和省、市法治政府考核要求,对2022年12月31号以前由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制发的113个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区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决定将59件继续有效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9件修改后继续有效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18件废止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和27件宣布失效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自实施之日起,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各部门不得再作为今后工作中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继续有效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pdf
2.宣布失效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pdf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