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关于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定点定时燃放相关事项的通告》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2-05 15:33:52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 索引号:
  • 001008003006001/2024-56470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外事办、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2-05

一、出台背景

为做好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减少大气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平稳。

二、制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和《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三、燃放要求

2024年2月9日至2月11日(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二)及2024年2月24日(元宵)共四天时间允许燃放。三盘岛、半屏岛、鹿西岛、花岗岛、青山岛属允许销售燃放区域,不受上述规定时间限制。北岙北岙后围垦堤坝(含同心公园)、三盘岛;东屏街道:国际放生台、半屏岛,霓屿下社村和五岛公路交叉路口(紫菜记忆馆停车场),元觉状元南片围垦堤坝(含中屿景区)、花岗岛、青山岛,大门黄岙外塘,鹿西全域,灵昆昆鹏的十里樱花公园均允许燃放。2024年2月6日至2月11日(农历十二月廿七至正月初二)共六天时间允许销售。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及易燃物的种类

共有四类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及易燃物。包括《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孔明灯、钢丝棉等易燃物。

五、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不得燃放非法渠道获取的或者已经超过保质期的烟花爆竹,不得向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化粪池等发射、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或者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发射、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和飞行安全,不得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以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六、实施期限

即日起实施。

七、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解读人:黄伟(副区长)

政策咨询电话:0577-6347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