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定点定时燃放相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02-05 11:14:20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 索引号:
  • 001008003006001/2024-56464
  • 文号:
  • 洞政发〔2024〕1号
  • 阅读版: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外事办、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2-02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码:
  • CDTD00-2024-0001

为营造欢乐吉庆的节日氛围,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洞头区政府决定2024年春节期间允许烟花爆竹定点定时销售、燃放,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

2024年2月9日至2月11日(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二)及2024年2月24日(元宵)共四天时间;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三盘岛、半屏岛、鹿西岛、花岗岛、青山岛属允许销售燃放区域,不受上述规定时间限制)

二、燃放区域

北岙街道:北岙后围垦堤坝(含同心公园)、三盘岛;

东屏街道:国际放生台、半屏岛;

霓屿街道:下社村和五岛公路交叉路口(紫菜记忆馆停车场);

元觉街道:状元南片围垦堤坝(含中屿景区)、花岗岛、青山岛;

大门镇:黄岙外塘;

鹿西乡:全域;

灵昆街道与昆鹏街道:十里樱花公园。

三、销售时间

2024年2月6日至2月11日(农历十二月廿七至正月初二)共六天时间。

四、销售点位(含海经区):

1、北岙街道双垅路80号

2、北岙街道岭背东路13号

3、大门镇青菱巷42-44号

4、大门镇富民街横河西路路口北侧

5、东屏街道海滨路43号

6、东屏街道韭菜岙沙滩

7、霓屿街道滨海南路17号

8、灵昆街道繁灵东路22号西侧

9、昆鹏街道灵腾西路与雁鸿路路口东侧。

五、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及易燃物的种类

(一)《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四)孔明灯、钢丝棉等。

六、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燃放非法渠道获取的或者已经超过保质期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化粪池等发射、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或者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发射、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和飞行安全;

(四)不得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以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七、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非法销售、燃放及其他涉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应急管理部门电话:12350、0577-63470188

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