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关于《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关于春节清明期间林区禁火的通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4-02-07 09:20:05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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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1008003006001/2024-56483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外事办、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2-07

一、本通告出台的背景

春节和清明节是我国的重要传统节日。由于上坟祭祖、踏青旅游人员骤增,农事生产用火交织,极易发生森林火灾。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特出此通告。

二、出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五条《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等有关规定。

三、规定全区林区野外禁火期

2024年262024年430止,为全区林区野外禁火期,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四、禁止哪些行为

禁火期内,实行野外禁火,禁止以下行为:严禁携带任何火种进山,严禁在林区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炼山、烧杂、烧火积肥、烧炭、烧垃圾,严禁野外焚烧田地埂草、稻草杂草、果园杂草及其他极易引起森林火灾等行为;清明祭祀活动期间,严禁祭祀焚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点烛等用火行为。

五、采取哪些措施

在禁火期间,各街道(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和查处,特别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要派员严防严守。要做好应急保障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迅速组织专业力量,采取果断措施,科学扑救,确保“打早、打小、打了”,坚决杜绝各类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六、违反《禁火令》有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

解读机关: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解读人:郑锋利(常务副区长)

政策咨询电话:0577-63470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