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关于春节清明期间林区禁火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02-07 09:15:38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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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1008003006001/2024-56482
  • 文号:
  • 洞政发〔2024〕4号
  • 阅读版: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外事办、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2-06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码:
  • CDTD00-2024-0002

为扎实做好春节清明期间森林防灭火工作,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林区禁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2024年2月6日2024年430

二、禁火区域:全区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在禁火期内,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人员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禁止未经许可的炼山等林业生产性用火,以及烧地坎草、烧灰积肥等农业性用火;

2.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及落叶等行为; 

3.禁止野外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吸烟等违规带火源上山行为;

4.禁止野炊、烧烤、烤火、烧蜂窝、玩火;

5.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6.禁止在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7.禁止上坟祭祖时烧香、点烛、烧纸钱;

8.禁止木材堆放点违规用火;

9.禁止其它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在禁火期间,各街道(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和查处,尤其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要派员设卡严防死守。对辖区内的重点人群要指定专人监护管理。要做好应急保障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情,要迅速组织专业力量,采取果断措施,科学扑救,坚决杜绝各类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五、各街道(乡镇)、部门、行政村(社区)及新闻媒体单位要加强春节清明期间禁火工作的宣传和引导。全区广大干部群众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火相关规定,确保林区平安。

六、对违反本禁火通告的,由相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情节较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区森林火情报警电话:110或63489928。

八、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2024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