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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根据要求,要出台系列补助政策,支持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引导市场建成一批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为进一步建设洞头区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区卫健局联合区教育局、财政局起草《温州市洞头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主要为激励和支持托育机构不断改善园所条件,全面提升我区托育机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质量,为婴幼儿及家庭创造更加公平、优质的养育照护环境。
二、制定依据
制定本文件主要依据了《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头区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洞政办发〔2021〕23号)、《中共温州市洞头区委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育儿友好城市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洞委发〔2023〕18号)、《温州市卫健委温州市教育局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温卫发〔2023〕108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包括5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实施对象,全区经依法登记并经区卫生健康局备案的托育服务机构(幼儿园托育部除外),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均可参加普惠认定及等级评定,具体有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幼儿园托育部普惠认定及等级评定参照幼儿园性质及等级,由教育部门负责。
第二部分普惠认定,普惠性托育服务是指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包括学前教育前3岁以上但还无法入幼儿园小班的儿童)家庭提供的,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第三部分等级评定,托育机构等级共分四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和准入级。幼儿园托育部等级参照所在幼儿园的等级。
第四部分补助规定,对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机构,分别按照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的1.0倍、0.8倍、0.6倍,再按照实际入托婴幼儿(不超过机构最高核定托位数)托大班1.2倍、托小班1.5倍、乳儿班2.0倍的补助标准,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
第五部分组织实施,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牵头托育机构普惠及等级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落实资金保障;区教育局负责幼儿园托育部普惠及等级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相应督导管理责任。
四、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4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温州市洞头区卫生健康局
解 读 人:梁友谊
联系电话:0577-63483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