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温州市洞头区农房建设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4-30 18:13:09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 索引号:
  • 001008003006001/2025-62196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外事办、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4-30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行的《温州市洞头区农房建设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已无法满足现阶段农房建设、审批、风貌等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房质量品质和防灾抗灾能力为目标,健全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优化农房建设村庄分类管控,规范农民建房行为,加强农房建设技术服务和市场管理,着力提高农房设计、施工水平,保障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农民群众居住品质,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不断满足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从洞头区农房审批、建设的实际出发,现制定《温州市洞头区农房建设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

《办法》由审批范围及情形、用地规模和标准、建设规模和标准、村庄分类与管理、审批流程和服务、房屋施工图设计、建设监督和管理、竣工验收和产权办理、职责分工、附则、附件等11部分组成。

一是明确审批范围及情形。审批范围为洞头区行政区域内(不包括灵昆街道、昆鹏街道)的村庄(包括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区)。审批情形为新建、改建、扩建住房。

二是优化用地规模和标准。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建设和用地审批手续,且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等建房条件。并明确了户内人口认定、宅基地用地面积等标准和要求。

三是完善建设规模和标准。对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地下室等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如农房建设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非公寓式住宅不超过3层,一层层高不得超过3.5米,檐口抬高不超过0.5米,建筑总高度不得超过12米。地下室层数不应大于1层,净高不得大于2.8米等。

四是分类管理村庄建设。对全区330个自然村按照发展模式分为城郊融合类、集聚建设类、整治提升类、特色保护类、搬迁撤并类等五种类型,明确了各类型村庄的农房建设要求,实行分类管理。

五是简化审批服务流程。实行一次性联合踏勘,一次性受理申请,一次性批前公告,一次性发证。

六是加强农房风貌引导。配套农房设计通用图集及风貌导则,约束屋顶坡度、建筑色彩等要素,同步提供22套本土化设计模板供选用。

七是强化农房建设管理。全过程落实个人建房监管“四到场”规定。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明确限额以上(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农村住房的建房户在开工前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并纳入建设部门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限额以下的,建房户可委托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持有建设部门核发的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的建筑工匠进行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

八是明确竣工验收和产权办理。建房户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房审批窗口提出现场申请或通过“农房浙建事”系统申请用地和规划核实。不动产中心予以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

九是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职责,有效落实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责任,不断提高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能力和水平。

十是附则。主要明确了建房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等事宜。

十一是附件。包括《温州市洞头区农村宅基地审批(资格审查)实施办法》《温州市洞头区村庄建设指引》两个附件。

四、实施时间

《办法》于2025年6月1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温州市洞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颜莹颖

联系电话:0577-63383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