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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合理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关于印发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7号)、《关于进一步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温政办〔2024〕6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温州市洞头区农房建设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并经第120次二届区委常务委员会及区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详见阅读版原文)。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