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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加快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对2024年12月31号前以本机关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是否限制或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等内容。
二、制定依据
(一)《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
(二)《温州市洞头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洞政发〔2019〕23号)。
三、清理内容、程序和结果
(一)清理内容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之规定,对我局对2024年12月31号前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其中清理文件《温州市洞头区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1条所依据的《温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已被《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5)》宣布失效,所依据的《洞头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目前拟修改,故在本次清理中均予以删除。其余2件清理文件无超越权限,限制或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内容;没有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情况,故在本次清理中予以保留继续有效。具体清理结果如下:
附件1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发文号 |
1 | 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技术标准》的通知 | 洞交发〔2021〕34 号 |
2 | 《温州市洞头区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布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洞交发〔2023〕33号 |
附件2
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发文号 | 修改内容 |
1 | 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 洞交发〔2021〕59号 | 第1条中删除《温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洞头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
(二)清理程序
1、形成《关于征求<2025年温州市洞头区交通运输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意见的公告》文件,于2025年4月15日到2025年4月25日期间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至征求意见结束未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反馈意见。
2、清理结果经过局合法性审核、经局长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
(三)清理结果
经清理,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
四、实施时间
本文件自2025年7月6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温州市洞头区交通运输局
解读人:褚志攀(局长)
联系电话:0577-63485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