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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1〕51号)、《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浙财农〔2022〕29号)、《关于印发温州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财农〔2024〕2号)以及有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方针政策,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依据
《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1〕51号)、《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浙财农〔2022〕29号)、《关于印发温州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财农〔2024〕2号)以及有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方针政策。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五章,主要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扶持范围、方向和标准;第三章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第五章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共四条。第一条为本办法的制定目的及依据;第二条为适用范围;第三条为衔接资金的定义;第四条为职责分工。
(二)扶持范围、方向和标准共五条。第五条为扶持范围;第六条为扶持方向;第七条为扶持标准;第八条为管理费标准;第九条为负面事项。
(三)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共八条。第十条为项目申报及项目库实施规范;第十一条为资金分配方案规范;第十二条为项目变更及建设管理规范;第十三条为项目验收规范;第十四条为项目验收不合格事项;第十五条为资金管理规范;第十六条为项目采购、招投标规范;第十七条为资金统筹使用规范。
(四)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共五条。第十八条为绩效管理规范;第十九条为绩效整改规范;第二十条为监督检查规范;第二十一为绩效结果应用规范;第二十二条为查处及追究规范。
(五)附则共两条。第二十三条为按上级执行情况;第二十四条为是施行时间及文件废止情况。
四、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0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
解 读 人:黄建敏
联系电话:0577-63387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