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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现将《洞头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 温州市洞头区农业农村局
温州市洞头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2025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洞头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1〕51号)、《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浙财农〔2022〕29号)、《关于印发温州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财农〔2024〕2号)以及有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方针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衔接资金,是指过渡期内中央、省、市、区级财政安排的以推进共同富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衔接资金围绕高水平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标任务,以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增强内生发展能力为重点,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少数民族村和低收入农户同步基本实现现代化行动,推动更多低收入群体迈入中等收入群体行列。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与中央、省、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期限保持一致。
第四条 衔接资金由区财政局及项目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视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申报通知、建立项目库;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资金使用、项目监管和绩效管理;监督指导街道(乡镇)项目实施与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各街道(乡镇)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申报指导、筛选核实、推荐上报,负责对项目组织实施、监督落实、项目初验、资金使用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工作。
项目实施主体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项目财务会计核算等工作。
第二章 扶持范围、方向和标准
第五条 衔接资金扶持范围。重点支持重点帮促村和少数民族村,可结合区级乡村振兴规划,统筹不超过30%的到区衔接资金用于支持一般村发展乡村特色产业。
第六条 衔接资金主要扶持方向
(一)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培育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建设提升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开展品牌打造、品种引进、品质提升、数字化推广应用、渔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仓储保鲜等产业链建设;开展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发展农家乐、民宿、电子商务、光伏发电、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重点帮促村发展集体经济等。产业发展类项目必须建立联农带农机制。
(二)扎实稳妥推进乡村建设。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重点支持小型农村饮用水项目和相关配套项目、村级安全配套设施、村组道路、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其他小型公益设施建设;支持民族特色村寨整体规划建设,推动民族村寨整体面貌提升、特色传统建筑保护利用。
(三)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支持搭建用工信息平台等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劳动供需对接;支持对低收入农户开展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提高低收入农户就业能力;落实公益岗位政策,鼓励优先吸纳半劳动力、弱劳动力就业;支持发展来料加工,采用以工代赈、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
(四)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对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支持低收入农户异地搬迁(含整村搬迁的一般农户)及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持开展低收入农户政策性补充医疗保险、小额信贷贴息等;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户子女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第七条 衔接资金扶持标准
(一)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业主单位的产业项目和乡村建设项目,省级重点帮促村、少数民族村及经区委组织部、区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区级联农带农重点帮促村(以下简称区级重点帮促村)补助标准最高给予项目综合审定价的90%补助,其他村最高按项目综合审定价的80%予以补助。
(二)低收入农户公益性岗位补助上限为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低收入农户从事来料加工岗位按照本人从事来料加工实际收入总额15%予以补助;对来料加工经纪人按照其实际支付给低收入农户加工费总额的15%予以补助。
(三)对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根据《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办法》(浙农振发〔2022〕2号)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信贷进行贴息,按实际贷款利率的50%比例或按3%年利率予以贴息补助。
(四)低收入农户异地搬迁、“雨露计划”、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标准予以补助。
(五)少数民族村另有扶持政策的,按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六)上级补助标准有调整的按新标准执行;特殊事项需要衔接资金解决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另行决定。
第八条 可根据帮促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不超过1% 的比例从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九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性补助、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第三章 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项目申报,建立项目库。符合条件的项目要及时纳入项目库,可按实际情况动态更新。要提前明确入库条件,从严审核项目,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在分配衔接资金时,除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对低收入农户个人(含整村异地搬迁的一般农户)补助以外,其他项目原则上应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衔接资金年度安排,提出立项计划,会商区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分配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和相应的绩效目标于规定时间内报上级部门。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立项计划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调整项目实施内容的,项目实施主体应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街道(乡镇)应对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管理,定期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衔接资金项目建设进度。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主体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及时整理项目验收材料,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对提交的项目验收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街道(乡镇)要对项目实施主体提交的验收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核实、初验。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验收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认定为不符合要求,确定项目验收不合格,由项目主管部门发文取消项目,财政部门收回补助资金。
1.项目建设单位虚构项目、多头申报、重复申报,套取项目补助资金的;
2.擅自变更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内容,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3.申请验收资料、程序等方面存在严重缺失,拒不整改的;
4.项目建设进度缓慢,超出延期期限6个月以上;
5.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安排给预算单位的衔接资金,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衔接资金应遵循政府采购、招投标制度等有关规定,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的招标采购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部门要督促项目实施主体按有关规定有效使用衔接资金,项目资金下达后,两年内不使用的或有资金结余的,将收回补助资金予以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强化对衔接资金和项目的管理责任,落实全过程绩效管理要求,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开展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确保绩效目标的完成。
第二十条 各街道(乡镇)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管理、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落实主体责任。区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加强对财政衔接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督查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加强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项目监督检查情况、绩效监控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下年度衔接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衔接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衔接资金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凡与上级财政衔接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0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洞财农〔2020〕215号)随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