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落实国有企业免收房租扶持政策的工作指引

发布日期:2021-07-26 15:02:11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 索引号:
  • 001008003006009/2021-53664
  • 文号:
  • 洞国资办〔2020〕5号
  • 阅读版: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国资办)
  • 成文日期:
  • 2021-02-24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码:
  • CDTD12-2020-0003

 

CDTD12-2020-0003

洞国资办〔2020〕5号

各区属国有企业:

为全力减轻新冠肺炎疫情给我区经济产生的负面影响,区政府出台了《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洞政发〔2020〕4号)。其中第4条要求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含政府持有的小微企业园、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人才公寓)的商贸流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房租免收3个月。为指导我区国资系统更好贯彻落实这项扶持政策,根据该文件精神和省、市国资委相关通知要求,现就相关事项提出如下工作指引:

一、提高认识

全区各级国有企业要提高思想认识,严格落实洞政发〔2020〕4号文件精神和各项要求,切实履行好国有企业的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商贸流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房租免收3个月。

二、实施主体

区国资办监管的区属国有企业(以下称“区属国有企业”),以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下属企业,原则上均应纳入本政策执行单位范围。

三、适用对象

本政策适用对象为承租我区国资系统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商贸流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商贸流通企业是指商品流通和为商品流通提供服务的产业,主要包括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仓储业,并涉及交通运输业和贸易平台等。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等不享受免租政策。

四、相关口径

(一)生产经营用房的认定。本次免租的生产经营用房,主要包括洞头区域范围内用于生产经营的厂房、仓储用房、商业营业房、商场、商铺、各类市场、办公用房、广告位、经营性停车场等生产经营场地,以及其他经营性配套设施等;不包括住宅及住宅小区配套车库等为居住服务的配套设施。

房管公房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与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人才公寓免租金和受疫情影响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免收3个月特许经营收益等区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扶持政策执行的时间及免租金额确定。免收租金时间原则上从2月份开始计算,即2020年2月、3月、4月份;免收租金金额为2月份、3月份、4月份等三个月的租金数。

(三)免租方式。免租方式原则上采取直接扣减或返还方式,也可经协商采取在下一期租金中抵扣或相应延长租期等方式处理。免租时距离租赁合同到期时间不足3个月的,按实际剩余租期给予享受免收租金政策。

五、组织实施

各国有企业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分管领导、任务分工和负责部门,摸清相关商贸流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生产经营用房的情况,细致预测免租金额,制定具体实施政策或方案,部署指导下属企业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扶持政策落地、措施到位、责任到人。各国有企业制定的实施政策或落实方案经内部决策程序通过后,分别报区国资办备案,并加快落实工作。

六、办理流程

各国有企业可参照以下流程,做好房租减免工作:

(一)摸底。各国有企业应尽快摸清房产承租方、实际经营承租方(如有间接出租方的)相关基本情况,形成房产承租方、实际经营承租方两个清单。

(二)告知。要根据摸底情况,通过公告、电话、电子邮件、网络等方式告知政策范围内各企业,做到应知尽知。告知内容应包括:企业房租减免范围、标准,办理程序,受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受理时间,申请文本,需提交的材料等。

(三)受理。坚持便捷、高效开展受理工作,受理承租方提供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时,要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要求,采取网上申报、信函等多种方式予以受理。

(四)审批。根据各国有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统一制定房租减免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主体、流程、时限。

(五)反馈。减免事项审批通过后,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承租方,承租方凭告知书、实际经营承租方确认书办理减免手续。对于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方,要及时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

(六)统计存档。对于企业房租减免情况应逐笔记录,统一汇总,建立档案,形成底表。

具体流程和规定由各企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

七、注意事项

1.各国有企业确定扶持政策适用对象要注意把握政策,规范流程,加强内部管理,相关办理部门和人员应履职尽责,秉公办理,严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确保政策减免落到实处。对于违法违纪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相关规定追责责任。同时,各国有企业应继续注意做好日常租赁管理和服务,加强常规租赁资金收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适用对象符合同一类型多种减免、补助或优惠政策的,按“就高”原则择一享受,不重复。

3.属于经各集团(或企业)同意的二级招商物业,原则上应由实际经营承租人享受本政策。相关责任主体应与一级承租人积极沟通协商,督促将减免租金落实到实际承租人,使实际经营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最终受益。

4.各区属国有企业因落实租金减免扶持政策,对年度经营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可申请作为各区属国企经营业绩考核特殊事项处理,由区国资办在开展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时予以研究确定。

5.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要根据企业实际做好与非国有股东的沟通协调,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6.对政策性免收租金其他未尽事项,由各区属国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操作办法,采用“一企一策”方式纳入本集团或企业实施政策(方案),或在协商基础上“一事一议”采取合适方式予以支持。政策执行过程中,各企业应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出改善工作的建议、措施,不断提高扶持成效。

八、时间要求

各国有企业制定的实施政策或落实方案,于2月25日前分别报送区国资办备案;落实工作原则要在3月15日前完成,确有特殊情况的,不能迟于3月31日。

各区属国有企业免租扶持政策实际执行情况和数据,目前按省市要求实行日报制度,以电子邮件、微信群或钉钉将《疫情防控期减免经营性用房租金统计表》于每日10点前报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科,后期根据上级精神和实际情况再作调整。

(联系人:庄海疆,联系方式:63387952,660988,邮箱:1654639227@qq.com)

 

附件:疫情防控期减免经营性用房租金统计表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0年2月24日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0年2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