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关于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定点销售、燃放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5-01-21 15:59:26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 索引号:
  • 001008003006001/2025-00205
  • 文号:
  • 洞政发〔2025〕1号
  • 阅读版:
  • 发布机构:
  • 洞头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5-01-21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码:
  • CDTD00-2025-0001

为营造欢乐吉庆的节日氛围,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洞头区政府决定2025年春节期间允许烟花爆竹定点定时销售、燃放,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

燃放时间:2025年1月28日至1月30日(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二)共3天时间。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三盘岛、半屏岛、鹿西岛、花岗岛、青山岛属允许燃放区域,不受上述规定时间限制)。

二、燃放区域

北岙街道:北岙后围垦堤坝(含同心公园)、三盘岛。

大 门 镇:黄岙外塘(含下乌仙头码头)。

东屏街道:国际放生台、半屏岛。

霓屿街道:下社村和五岛公路交叉路口(紫菜记忆馆停车场)。

元觉街道:状元南片围垦堤坝(含中屿景区)、花岗岛、青山岛。

鹿 西 乡:全域。

灵昆街道与昆鹏街道:十里樱花公园。

上述规定以外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销售时间

2025年1月25日至1月30日(农历十二月廿六至正月初二)共6天时间。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点不受上述规定时间限制)。

四、销售点位

(一)长期零售点:

北岙街道:三盘东路7弄2号。

北岙街道:三盘街112号。

东屏街道:金埕路156号。

东屏街道:屏山中路282号。

东屏街道:韭菜岙大沙龙沙滩8号木屋(短期)。

元觉街道:金笠巷17号。

鹿 西 乡:口筐村富兴街197号。

(二)临时零售点:

北岙街道:城西路166-168号。

大 门 镇:富民街2弄3号A21-A23。

大 门 镇:青菱巷42-44号。

东屏街道:城南路212号。

上述规定零售点以外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如有新增点位,以应急管理局公布为准)。

五、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及易燃物的种类

(一)《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四)孔明灯、钢丝棉等。

六、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燃放非法渠道获取的或者已经超过保质期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化粪池等发射、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或者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发射、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和飞行安全。

(四)不得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以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七、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非法销售、燃放及其他涉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应急管理局:12350、0577-63470188

区公安分局:110

特此通告。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1日